“丟了性命,獲賠三萬”,這是不少報道的標題。一個生命和三萬元之間,自然不能劃等號,但選擇冒險的人總抱有僥幸心理,相信意外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不幸的是,既然是冒險,意外就總會發生。
一些人選擇冒險,利益誘惑是最大動因。從2017年開始,他在“花椒直播”等各大網絡平臺發布大量的徒手攀爬高樓等高度危險性視頻,視頻總瀏覽量超過3億人次,也因此擁有了上百萬粉絲。在“流量經濟”、“粉絲經濟”流行的當下,這是一筆巨大財富。特別要強調的是,這筆財富不僅是吳某本人的,也是直播平臺的。事實上,吳某生前從直播中得到的打賞有限,流量得到巨大攀升的平臺,才是最大獲益者。
對冒險者來說,錄制什么內容的視頻,選擇的標準只有一個:愛看的人多。高空危險視頻可以滿足人們刺激和獵奇心理,也因此成為不少冒險者的選擇。作為成年人,冒險者對冒險可能導致的后果有明確預見,對損害結果發生具有明顯過錯,法院據此判決吳某本人承擔主要責任。希望這樣的悲劇和判決結果,能警醒更多仍心存僥幸者。
不過,如果僅有冒險者本人努力,哪怕他冒再大的險,關注的人也有限。正是網絡平臺的傳播,讓冒險行為得到更多關注,有了更大“價值”。對吳某來說,平臺的每一次傳播,都相當于給他打的一針“強心劑”,在一次次成功的喜悅下,他在冒險的路上越走越遠。一定程度上,他是被平臺一步步誘導走上不歸路。法院認定吳某死亡與平臺傳播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判決其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符合事實和法律。
如果說有什么擔心,那就是3萬元賠償,是否足以震懾不良網絡平臺。盡管法院認定了網絡平臺的責任,但3萬元的賠償數額意味著,在法律上,這是一種很輕微的責任。如果網絡平臺都能以此案為標本,意識到自己肩負的責任,善莫大焉;相反,如果部分平臺只算“經濟賬”,認為3萬元賠償不過是“小菜一碟”,平臺從直播獲取收益遠大于賠償,那么,他們就可能作出公眾不希望看到的選擇。
“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網絡平臺應該認識到,除了法律責任,它還肩負著道德責任、社會責任。有些網絡內容,有人愿意傳,有人愿意看,但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社會責任都決定了,網絡平臺不能無條件充當二者“中介”,對不適宜傳播的內容,應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做不到這點的網絡平臺,離關門也就不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