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8日08:12 來源:南方都市報
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如果不是知名美妝博主@宇芽在微博曝光自己的家暴遭遇,這個日子恐怕很難獲得現在這樣的關注度。就在第二天,此前曾被曝出對日本前女友施暴的蔣勁夫,再次被現女友控訴施暴,引發全網熱議。
“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在婦女權益保護立法執法和社會倡導不斷加強的今天,為什么針對女性的家暴現象還是不斷發生?制止家暴在執法當中還存在哪些困境?家暴雙方又經歷了怎樣的心理鏖戰?南都記者近日采訪了社會學家、公益律師、心理咨詢專家以及基層民警來尋找答案。
相關專家告訴南都記者,被家暴后的女性受害者應當第一時間留存證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也需積極求助心理輔導,以重建自信早日走出陰影。
資料圖:阿麗(化名)被前夫家暴,背部還有傷痕。 南都記者 黎湛均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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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鼓勵男孩打回去”
據全國婦聯統計,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30%的已婚婦女曾遭受家暴。平均每7.4秒就會有一位女性受到丈夫毆打。
而性與性別專家、家暴當事人心理輔導專家方剛曾參與主持的一項家暴調查結果顯示,66%左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八成為男性對女性實施暴力。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于家暴。
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金錢控制,上述常見的家暴形式,在方剛看來本質是社會不平等的權力關系在家庭中的體現。
“男性以暴力的手段讓女性歸屬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順從滿足自己的意愿,尤其是當家庭經濟地位不平等時,家庭暴力更為常見。”他說。
在此次宇芽遭遇家暴的事件中,網友毛十八就曾在微博上公開表達,自己遇到過一對家暴情侶,男性認為女朋友人蠢,在家不工作也不賺錢,做什么都不行。在兩性不平等關系的權力控制下,經濟地位的不平等是影響關系構建的重要因素。
此外,據方剛介紹,家暴的根源還來自于社會文化的建構。“男孩被打了,父母會鼓勵你打回去,社會文化在變相鼓勵暴力,而我們的教育,也缺乏引導男性如何不用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方剛說。
長期從事家庭暴力研究和個案咨詢的北京紅楓婦女心理咨詢服務中心副主任、心理咨詢督導侯志明認為,缺乏安全感和強烈的控制欲是許多施暴者的心理特征,家庭暴力與原生家庭有很大關系,有代際傳遞和習得性等特點。
她指出,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或目睹父母之間通過暴力解決問題的人,日后也更容易習得暴力行為。如果一個人對自己原生家庭的暴力行為沒有清醒而深刻的認識,其未來產生家暴行為的風險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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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不開的暴力關系
在宇芽控訴被男友家暴的那則短視頻里,她坦承自己曾多次遭遇家暴。在此次公眾討論中,“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亦被無數網友提及。為何面對施暴者,受害者會一而再再而三地忍受?
方剛告訴南都,“很多女性在最初被家暴時,總是幻想伴侶很快能回歸正常,還有一些因為感情因素無法離開暴力關系,甚至給對方的行為找合理化的理由,還有的甚至遭遇你反抗我就殺你全家的死亡威脅,這可能讓她們一次次選擇原諒。”
方剛稱,家暴行為往往具有循環性、長期性,施暴者往往戴有人格面具,在不家暴的時候表現優良,這讓女性往往難以下定決心反抗家暴。
“施暴者在施暴后認錯道歉懺悔、再施暴再認錯再道歉再懺悔,形成一種反復循環,實際上施暴者若缺少強烈的主觀意愿去改變,或者沒有強制性干預或司法懲戒,家暴行為就會一直持續。”方剛說。
侯志明介紹,外界對家暴往往有這樣四個“猜想”,一是受害者因為感情或住房等經濟問題離不開施暴者,二是如果受害者想離開就一定能離開,三是離開之后暴力就會結束,四是離開之后一定過得比現在好。
還有人認為,不離開施暴者的受害者,或許是患上了斯德哥爾摩綜合征(是指被害者對于犯罪者產生情感,甚至反過來幫助犯罪者的一種情結)。
對此,侯志明表示,實際上從當事人具體情況看,問題遠比想象的要復雜得多,其中包括個人、家庭、社會等多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在家庭中施暴者和受害人是利益共同體,受害人很難痛下決心離開施暴者,另一方面,家庭暴力的發生有一定的規律,比如每次家暴后雙方會進入“蜜月期”,施暴方用各種懺悔來承諾自己再也不打人,還會通過送禮物等方式來獻殷勤。
“這時候女性往往會充滿期待,會感到很幸福,認為還是有家有丈夫好,實際上雙方的癥結以及互動模式的問題沒有根本解決,暴力還會惡性循環,而且頻率和程度一次比一次嚴重。”侯志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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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反抗任何時候都不晚
2016年起施行的反家暴法是國內首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專門法案。在方剛看來,這對遭遇家庭暴力的人們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遭遇家暴時,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等。
但多位受訪者告訴南都,盡管有法律規制,在實際操作層面,仍有許多人對如何用好反家暴法維權一無所知。宇芽就曾坦言,當她遭遇5次極為惡劣的家暴甚至在逃離過程中從電梯里被拖出毆打時,她也未曾意識到要第一時間報警驗傷。
方剛建議,被家暴傷害的女性要多了解法律知識,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此外還需積極求助心理輔導,以重建自信早日走出陰影。
侯志明則認為,家暴的受害者在第一次家暴發生后的反應極為關鍵,因為如果容忍第一次,就會有第二次第三次發生。家庭暴力是矛盾積累—爆發—懺悔(蜜月期)—再積累—再爆發的循環過程。
“如果受害者在第一次遭遇家暴時就堅決反抗,反抗的結果讓施暴者不敢再有第二次,就能很有效地制止家暴的進一步發展。”她建議,頻繁遭到家暴的受害者,也要堅決對暴力說不,“任何時候反抗都不晚”。
她還建議,最好能夠尋求專業機構幫助,而不是小范圍傾訴。因為親戚朋友基本都是勸和不勸離,受害者傾訴過程中可能還會受到一些責備,比如指責受害者自己也有錯,要多體諒對方等,實際對其造成“二次傷害”,也不會解決實質問題,如家庭暴力當中雙方的互動模式。
“有話為什么不能好好說?用暴力方式解決問題,絕對是個人選擇的結果。”侯志明說。她認為,施暴者個人的法律意識、個人修養、文明程度、情緒控制能力等才是應該討論的,而不應該追究受害者的過錯。
她建議,最根本的是要在家庭中建立平等的關系,一方不能在對方以暴力相威脅時,就放棄溝通而主動讓步,從而使對方在暴力行為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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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驗傷拘留了,媳婦著急了”
在長期處理家暴案件的基層民警劉超(化名)看來,目前求助于司法渠道干預家暴,實踐中仍面臨著諸多困難。
“經常遇見一些報警的,說驗傷了要刑事拘留了,這媳婦就急了,說要自己商量。很多這種情況,還是柔性處理。”他說。
劉超告訴南都,執法時需要結合傷檢結果,并參考受害人的態度,“除非當事人堅決要求治安拘留,否則多是調解為主”。如果暴力行為沒有構成輕微傷,執法中一般以調解為主。如果在輕微傷及以上,執法標準也會略低于社會上的打架事件。
不過,劉超也表示,執法中也會參考當事人的態度。如果當事人有很強的訴求,要求必須嚴肅處理,執法中也會更嚴格。“當事人的態度,決定一切。”他補充道。
而在他看來,面對復雜的生活,女性面臨的選擇也絕非僅僅懲罰丈夫那么簡單,是否要維系家庭關系?如何避免因為報警關系破裂之后的損失,也讓一部分受害者權衡再三。
而另一個擺在現實層面的問題是,執法中到底該如何界定家暴以及如何把握對家暴的懲戒力度。
“打你一巴掌到底是不是家暴?技術操作上連輕傷都夠不上,那么要不要開告誡書?要么是能驗傷,依法刑事拘留了,但后續又怎么辦?”劉超告訴南都,實際上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家暴都最終以調解的方式處理。
劉超多次向南都強調,定性為家暴必須有派出所的調查取證及傷檢,并達到一定法律標準。“必須要報案,報案之后我們取證,看傷到什么程度。”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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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應第一時間收集證據
向警方報案是受害人最直接的維權方式之一,但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受害人往往會在搜集、固定證據方面存在困難。
“遭遇家庭暴力者要樹立牢固的證據意識,否則就很難形成一個有效的維權。”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提醒,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為了達成諒解,有時會主動出具一份保證不再實施家庭暴力的承諾書,受害人應當注意收集施暴人的承諾書、保證書,在司法程序中就可以直接拿來作為證據認定對方實施家庭暴力。
同時,還應當注意收集與公安機關有關的證據材料,例如110報警單、出警記錄、詢問筆錄、傷情鑒定意見、告誡書等。此外,婦聯、村居委會、調解委員會的記錄也可以輔助證明家庭暴力行為。
呂孝權還提醒,受害人應當第一時間就醫診治,留存醫療診斷證明,要及時留存錄音、錄像、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
呂孝權稱,一些偶發的、初發的、情節輕微的家庭暴力,如果施暴人可以理性溝通,可以選擇“私力救濟”,比如讓施暴人出具承諾書或保證書,必要時錄音錄像留存。
但如果遭遇的是比較嚴重的家庭暴力,一定要及時尋求外力救急和干預,要及時撥打110報警,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是向婦聯、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村居委會、法律援助機構、心理干預機構等單位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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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加大對家庭暴力施暴者懲處力度
南都記者關注到,在反家暴法中還明確規定了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機構的“強制報告義務”,要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以期待通過第三方力量保護被家暴者。
“但強制報告基本上沒有怎么落實,實踐中很少使用,學校、幼兒園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往往沒有報告。”呂孝權分析,一方面源于強制報告制度的具體操作辦法沒有細化,另一方面則是對應的法律責任規定偏軟,缺乏剛性,因此條款才順理成章被束之高閣。
而反家暴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家暴告誡書。
談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告誡令制度,呂孝權甚至表示,十多年來,在北京,他自己從來沒有成功過,也沒有聽說過身邊的律師有成功的,家暴告誡書的潛力還遠遠沒有發揮出來。
呂孝權解釋,情節輕微公安機關可以對施暴人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但實際操作中公安機關往往選擇對施暴人批評教育,很少有主動適用告誡書的。
為此,他建議,公安部應出臺統一的家庭暴力告誡令規章,讓告誡書制度落到實處。
在司法層面,呂孝權認為,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處罰偏輕,有時候會出現有罪不罰,重罪輕罰。
比如,董珊珊家暴致死案件一起家暴案件,施暴人涉嫌虐待罪、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但法院最終只以虐待罪判處施暴丈夫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如何進一步做到公正司法的問題,需要引起更多的關注和重視。
他呼吁,應當適當加大對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懲處力度,并真正落實對施暴人的強制矯治制度,“司法和執法機關要有性別平等意識、反家暴意識,并強化處理此類案件的實操技能。”
除了司法制度設計外,多位學者也建議,應該引入更多矯治和干預家暴的機制。
“家暴的源頭是施暴者,但我國如何矯治施暴者的行為,如何對暴力受害者進行心理輔導一直處于空白地帶。”方剛稱,未來仍有待更多的社會工作者、心理學者一同完善。
南都網絡調查
近九成網友稱如遇家暴將勇敢反抗
11月26日,南都NDX實驗室發起“熱點站站隊”,以“假如像博主宇芽一樣遭遇家暴,你敢站出來嗎?”為話題收集網友觀點,截至27日19點,共有2898名網友參與投票。
其中,有2590名網友選擇敢站出來,占89.4%,有308名網友選擇不敢,占10.6%。
選擇敢站出來的網友“carried”留言稱,“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我不會允許這種事發生在自己身上。”網友“牛哥”表示,“不站出來只能忍受更狠毒毆打”。
但也有網友表達了自己的擔心,網友“沐”表示,“網紅是家暴,平凡人是家事,根本沒人幫你。”
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實施。反家庭暴力法出臺后,遭受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家庭暴力告誡書”,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如遇家庭暴力,你會怎么辦?對此,有64.8%的網友選擇收集證據、報警,有22.7%的網友選擇向家人或朋友求助,有10.2%的網友選擇向法院申請安全保護令,也有2.3%的網友稱將尋求婦聯等組織幫助。
網友“琴臺醉”表示,“將第一時間報警,驗傷,然后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賠償,果斷分手或者離婚。”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三年多來,惡性家庭暴力事件仍頻頻進入公眾視野,當前家庭暴力屢禁不止原因何在?對此,有75%網友認為,家庭暴力成本低,反家庭暴力法懲罰力度應該更大。
也有53.4%的網友認為,受害者缺乏法律意識,不懂用法律手段維權。此外,還有44.43%的網友認為,受害者受傳統思維影響,遭受家暴只會忍氣吞聲。
值得一提的是,因家庭暴力有隱蔽性,受害者往往需要主動報案才可獲得幫助。有近九成網友認為,有關部門需要主動介入家庭暴力問題。還有11.4%的網友認為,有關部門不需要主動介入。
當前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有哪些有效手段?對此,有73.9%的網友認為,關鍵在執法部門,應當轉變觀念,家庭暴力不是“家事”。也有65.9%的網友認為,應當修改法律,對家庭暴力予以嚴懲。還有55.7%的網友認為被害者應當勇于站出來發聲。
采寫:南都記者 胡明山 劉嫚 蔣小天 見習記者 宋承翰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