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14:28 來源:映象網
關于教師懲戒權的話題
一直備受關注。
但是,
教育懲戒的尺度究竟在哪兒?
如何緩解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面臨的
“不敢管,不好管”的尷尬局面?
今天,
終于有“官宣”啦!
教育部出臺了
《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
目前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起來看具體規則~
說明:
由于篇幅有限,小微僅節選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中的部分內容。如想詳細了解細則,請點擊本文左下角“閱讀原文”。
第五條 (實施原則)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育人為本。應當基于關愛學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規律,達到教育學生遵守規則、增強自律、改過向上的目的。
(二)合法合規。應當以事先公布的規則為依據,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遵循法治原則,程序正當、客觀公正。
(三)過罰適當。應當根據學生的性別、年齡、個性特點、身心特征、認知水平、一貫表現、過錯性質、悔過態度等,選擇適當的懲戒措施,實現最佳教育效果。
(四)保障安全。應當事先了解學生行為動機、判斷行為性質,并注意方式、場所和環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六條 (一般懲戒)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運動要求;
(四)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暫扣學生用以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規攜帶的物品;
(六)課后留校教導;
(七)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暫時隔離。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后,應當視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要求家長共同做好對學生的教育工作。
第七條 (較重懲戒)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現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教師經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同意,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并應當通知家長:
(一)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課程表以外的游覽、社會實踐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二)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
(三)由學校學生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四)在學校設置的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五)要求家長到校陪讀;
(六)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八條 (嚴重懲戒)學生違規違紀、行為失范,屢教不改的,或者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學、辱罵毆打教師等惡劣情節的,教師應當提請學校采取以下措施進行教育懲戒: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帶回配合開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矯治;
(四)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
(五)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與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勒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學生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因違法、輕微犯罪行為但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議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第九條 (強制措施)教師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或者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予以制止、暫扣并通知家長,情況嚴重的,應當報告學校。暫扣的違規物品應當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違法、危險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或者報告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違規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或者對其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柜等進行檢查。
學生行為損害公共財物或者他人物品的,應當依法予以恢復原狀或者賠償。
第十三條 (禁止情形)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
(三)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
(四)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
(六)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四條 (教師權責)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學生身心造成損害的,學校不得據此給予教師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教師違反本規則第十三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對因重大過失導致學生身體傷害的,學校承擔相關賠償等責任后,可以向教師追償。
第十五條 (家長責任)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對違規違紀、行為失范學生進行管束教育。
家長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有異議的,學校應當引導家長通過正當渠道,合理表達訴求;對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師追究其法律責任。
目前《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還處于公開征求意見階段,如果你有更好的建議或者想法,也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貢獻你的智慧哦: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5號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郵編:100816)。來信請注明“《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22日。
教育部
2019年11月22日
各位老師家長
對于“教師懲戒權”,
您怎么看?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網站、鄭州教育
美好教育離不開美好教師,美好教師感動著我們每一個人,也正是他們,見證了鄭州教育的美好發展,也正是他們,推進了鄭州向美好教育又邁進一步。2019年11月7日上午,鄭州市中小學教師千人教育名家培育工程(小學學段)培養協議簽約儀式在鄭州師范學院繼續教育學院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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