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17:20 來源:山西晚報
山西晚報訊(記者 辛戈 通訊員 溫強)利用自己在小區物業公司當保安隊長的便利條件,男子私收業主“好處費”,將小區內閑置車位提供給未購買車位的業主使用,并于2017年案發后潛逃。11月14日,太原公安萬柏林分局向社會發布信息,目前,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席某被太原公安萬柏林分局興華責任區刑警隊抓獲。
席某今年41歲,太原人。數年前,席某前往河北省三河市打工,并應聘到當地的燕郊意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當保安,并逐步升任保安隊長。2015年前后,席某在工作中發現“商機”,很多未購買車位的業主遭遇停車難。于是,他開始收取每年2400元至4500元的“好處費”,將小區內的閑置車位提供給這些業主使用,前后共收取賄賂65150元。2017年7月,席某收取賄賂的行為敗露,物業經理向當地警方報案,席某潛逃,三河警方隨后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將席某上網追逃,但一直沒發現他的蹤跡。今年11月初,太原公安興華責任區刑警隊民警在工作時發現,一名在陽曲縣一家木器廠打零工的男子與席某的情況非常相似,但名字差了一個字。隨后,民警深入調查,最終查實,此人就是化名潛逃兩年多的席某。11月12日,太原警方將席某抓獲。
目前,席某已被羈押,等待移交河北三河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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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后者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權以及利用與上述職權有關的便利條件。索取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有求于行為人職務行為的請托人索要財物。
索取或收受了的賄賂必須數額較大,否則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數額較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7月16日,揚州大學附屬醫院監控中心在整理監控資料時發現一樁暖心事。沿路碰上醫院保安隊長正在巡邏,兩人合力將患者抬上巡邏車,一路疾馳護送到急診室。據了解,這位58歲的女士送到急診室時已經昏迷,但因為搶救及時,日前已經康復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