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0日07:27 來源:新京報
對未成年人犯罪該有中國版“少年司法”了
法舉目張
必要且合乎比例的懲戒,對于創設、維系和運作未成年人司法是必不可少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應該成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傘,建議修改相關的法律,予以嚴懲。保護未成年人很重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樣重要?!?0月26日上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涉及兩部涉未成年人法規——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時,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的建議,引發了社會熱議。
未成年人司法也別忽視被害人感受
毋庸置疑,司法的光,要照到違法犯罪未成年人身上,督其改過自新、重返社會。但如果只是選擇性投射,而未及時有效回應受害者及社會對司法公正的認知、焦慮與質疑,則可能不符合司法比例性分配及實現原則,還可能會影響未成年人司法體系的建構和運作。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法治國家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理有兩套司法體系:一是面對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少年司法,強調矯正、教育、回歸,但不排斥懲戒;二是針對未成年人較嚴重犯罪的刑事司法,比較重視抑制、打擊、懲罰。目前我們的少年司法體系相對缺失,但正在構建中,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兩法修訂,或許是個契機。
正是因為我們缺少相對獨立運作的少年司法,導致部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因不達刑事責任年齡,而游離于刑事司法處分之外,司法實務也因缺乏明確上位法依據,無法及時、有效通過司法化予以處理。
而在未成年人司法體系的建構和運作中,也需要回應民眾對基本司法公正的訴求。比如,未成年犯罪人權利保障的邊界、被害人保護的實現、社會防衛的進行。
司法實務中,曾出現一些片面強調對未成年犯罪人幫教,而忽視對受害者正當權益保護的情形。這種邊緣化受害者的處理方式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也不利于喚起被害人及民眾對“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認可。
未成年人司法秉承的“兒童利益最佳”原則,實際上是全面的、動態的。換言之,應當將未成年犯罪人、被害人、民眾等對司法公正之認知和踐行,納入整體框架并進行全局性考量,而非僅僅考慮未成年犯罪人本人權益。否則,被害人及民眾有可能很難感知到司法正義與公正,以及認同對未成年犯罪人做出的特殊化處分結果。
必要懲戒是未成年人司法必不可少的
目前,《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可視為未來建構相對獨立未成年人司法體系的框架性法律。
在兩法更多地關注教育、矯正違法犯罪未成年人議題時,有限度地、不排斥地對一部分惡性較重的具有反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施以懲戒,可能更符合未成年人司法本意。比如,對這部分涉及嚴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明確規定矯治及處罰措施。
必要且合乎比例的懲戒,對于創設、維系和運作未成年人司法是必不可少的。懲戒本身,只要合乎比例且依法定程序而行,那或許也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如此,既可以真正將矯正問題少年的邏輯起點置于實處,亦是回應被害人及民眾對案件公正處理的期盼。
需要說明的是,少年司法中的“懲戒”,與傳統刑事司法中的懲戒,性質和作用是完全不一樣的。少年司法中的懲戒是輔助性的、最低限度的、非刑事化的,通過公安、檢察、法院、矯正等司法化不同階段的處分,行使和發揮著類似父母對子女的懲戒,帶有濃郁國家親權色彩。
簡言之,未來,未成年人司法實際上對實施以下行為的問題少年進行司法化處分:1、屢次從事與其青春期客觀上有關聯的行為,如曠課、離家出走、打架斗毆等(這是國際及域外慣例);2、輕微犯罪行為;3、較嚴重犯罪行為,但尚未達刑事責任年齡。
未成年人司法其實主要處理前兩類問題少年行為。目前,公眾主要注意力放在了第三類未成年人人群,但實際上,這類人群數量不多。
此次,輿論之所以對兩法修訂有很高期待,部分原因可能是對兩法在必要懲戒方面涉及不多而致。鑒于此,對于未達刑事責任年齡這部分問題少年處理上的“司法短板”,兩法修訂或許可以適時補上。
□張鴻巍(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