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17:03 來源:寧波日報
得知拖欠自己1000多萬元的債務人,還欠其他債權人巨額債務,且其抵押房產即將被法院拍賣,為了獲得優先分配權,這個債權人串通他人上演了一出鬧劇,最終把自己送進了監牢。
2008年1月,F公司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房產抵押借款合同,雙方約定F公司向李某借款700萬元,F公司提供其名下的一處房產作為該借款的抵押擔保,雙方還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三個月后,F公司又以同樣方式向陳某借款370萬元。
2010年6月,朱某、F公司又與李某、陳某分別簽訂三方協議,約定由朱某向F公司提供借款,用于歸還F公司對李某、陳某的1070萬元欠款,李某、陳某則把房產抵押權轉讓給朱某。
但之后這個抵押權因故未發生變更,如此一來,情況就發生了變化:F公司雖然已清償了李某、陳某的債務,但李某、陳某在法律上依然享有對房產的抵押權;而作為F公司實際債權人的朱某,卻沒有獲得房產的抵押權。
2013年8月,朱某委托馮某向上海寶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F公司歸還借款本金1400萬元(朱某除幫F公司清償李某、陳某的債務外,還另借了一筆錢給F公司)及相應利息。該案經調解結案后,朱某正式向法院申請執行。
2015年10月,因涉及其他案件,象山法院裁定拍賣F公司名下這處被抵押的房產。2016年,朱某與馮某為獲得房產的優先受償權,讓李某、陳某分別向上海寶山法院起訴,要求F公司歸還借款共計1070萬元。
李某、陳某明知上述借款已歸還,但為了各自利益,仍按照朱某及馮某的要求提起民事訴訟,提交了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材料。2016年3月3日,朱某與馮某以李某、陳某的名義向上海寶山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2016年3月,上海寶山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向象山法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凍結F公司在象山法院的執行款共計1500萬元,后象山法院對該執行款1500萬元予以保留。
之后,F公司和其他債權人一起向象山法院舉報朱某、馮某、李某、陳某實施虛假訴訟行為。
今年2月,象山法院分別對被告人朱某、馮某、李某、陳某虛假訴訟案進行開庭審理。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互相串通,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以原債權人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由于法院對保留的執行款1500萬元尚未予以分配,因而尚不構成情節嚴重。為此,根據各被告人在該案中具體情節、作用的不同,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0元;判處馮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李某和陳某皆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各處罰金15000元。
李某、陳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決。
(項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