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8月29日09:05 來源:成都商報
如果沒有癱瘓在床,李偉的人生又是另一番模樣!
20年前讓她致殘的那天,現在想起來,也讓她氣得咬牙切齒:恨啊!別說40萬,就算給我400萬也不能買斷我這一生!
1999年5月19日,李偉因“醫療事故”造成胸部以下截癱,現鑒定為一級傷殘,醫院補償40萬元。
而讓所有人沒想到的是,20年后,她還活著,而她的家,早已一貧如洗。
李偉認為,當年的補償款只能涵蓋二十年之內的費用。
今年,李偉一紙訴狀告至法院,訴求醫院賠償二十年之后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可因為當年與醫院簽訂的《一次性終結補償協議》,一審法院駁回了她的請求……
李偉躺在床上:人還在,錢沒了,后續治療該怎么辦?
△日常中,保姆正在照料李偉
20年前
治療腰椎間盤突出 “走著進醫院,被抬著出來”
曾經40多歲的李偉,幻想過無數次自己的未來,不是在明亮的辦公室,就是和朋友在廣闊的草原上,但從沒想過,會是在病床……
在四川成都成華區李偉家中,因高位截癱,她胸部以下毫無知覺。她那雙瘦小的腳也因萎縮,無力地耷拉在床上,與之肥胖的上身形成巨大反差。
掀開衣服,腰部至臀部的褥瘡非常明顯,大小便不能自理,連翻身都需要人幫忙。
李偉摸著自己用了20年的老舊病床,嘴里喃喃地說:“你看啊,我就這樣在床上躺了20年了……”
1999年,42歲的李偉作為單位骨干,下半年就要被派去深造了。想到自己的腰椎間盤突出有可能會影響工作,在當年報紙上看了一則醫療廣告后,她就找到了當時的成都骨傷醫院進行治療。在時任院長劉育才的推薦下,她花了4500元做了一個名叫膠原酶溶解術治療腰椎間盤突出。
李偉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年5月19日10時30分左右,醫生在僅看了她的腰部CT和報告,沒有做其他體檢,甚至沒有履行術前簽字下,她就被帶進手術室接受治療。11點半左右,她被扶回病房,“就一直覺得腰部很痛。”到了下午16時,疼痛加劇,她開始渾身顫抖。
李偉向紅星新聞記者描述:“當時就感覺從腳到小腿,再到膝蓋,一截一截的疼上來,也一截截的失去知覺。”當時李偉及其家屬一再向醫院反應,但醫務人員均說:“這是正常反應,過兩三天就好了。”一直到第二天,李偉都沒能緩解,反而無知覺部位在擴大。一直到術后第三天,李偉才被轉至華西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搶救,但于事無補。
△醫學鑒定書
在她提供的華西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當年的出院證明中,紅星新聞記者看到,在診斷一欄寫有:T10段完全性脊髓損傷性截癱。雖之后她也去到綿陽市第三人民醫院進行搶救性治療,但最終沒有效果。
至此,她開始了長達20年的病床生活。
協商解決:
與醫院簽訂一次性終結補償協議,獲補償40萬
“我是一個很有事業心的女人,怎能忍受這樣的事情?”摸著毫無知覺的下半身,李偉說:“我心里的痛不能表達!”
據了解,當年在去到各醫院治療都未果后,成都骨傷醫院又把她安排住院。住了近一年,一直到2000年5月9日,李偉在《一次性終結補償協議》上簽了字,她才出院回家。
△ 李女士提供的一次性終結補償協議
紅星新聞記者看到,在這份李偉簽字的補償協議中寫到:甲方(成都骨傷醫院)采取各種醫療手段,并組織專家多次會診,還向國際國內醫學界尋求救治近一年,但病情無明顯改善,致乙方(李偉)“胸10段以下完全性截癱”,甲方于2000年1月向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提出醫療鑒定,但乙方提出愿意協商解決。甲方同意一次終結性補償人民幣40萬元,作為今后乙方的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等一切費用。甲方對乙方一次性補償解決后,甲乙雙方即解除了雙方責任及一切關系,甲方今后對乙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包括物價漲跌)乙方及其家屬不得以乙方截癱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條件和要求及再負責,也不得再通過人民法院及其它任何途徑提出經濟補償及要求。
就是因為這份協議,在今年李偉起訴要求醫院賠償二十年之后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時,法院未予支持。
李偉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在簽署這份協議也是無奈之舉,“醫院不想管我,從醫院的這個病房換到那個病房。”李偉說,不僅伙食上差,最后醫院還把她換到挨著廁所的病房里。李偉說,“那里很臭,夏天很熱,沒有空調,蒼蠅、蚊子全朝里面飛,我躺在床上動都不能動。”
△公證書
李偉說,等協商的補償金額出來后,醫院要她簽一個《一次性終結補償協議》,“那時大家都認為活不了幾年,我也只想早點離開。”所以李偉說,無奈之下她就簽了。
20年來:
一直癱瘓在床,錢早就用完了……
李偉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癱瘓成這樣,能活那么久也是令她和所有人都沒有想到的。
李偉說,雖然40萬在當時來說確實是很大一筆費用,但二十年過去了,物價飛漲,“錢早就用完了。”加上自己一直癱瘓在床,患上了冠心病、腦梗塞、糖尿病等多種病癥,每月的醫療費都要花去3000多元,雖然自己現在有3700多元的退休金,但自己無子女,護工費就要花去3600元。李偉老伴兒雖有5000多元的退休金,但除去每月李偉3000多元的醫療費,剩余的2000元左右就是護工、李偉及其老伴三人每月的生活開銷。
據護理李偉20年的護工胡登翠說,李偉家里困難,每天都要趕著時間去買便宜菜,紅星新聞記者看到,李偉家是上世紀80年代的老房子,家里沒有一件像樣的家具。胡登翠說:“家里的洗衣機也是老機器,現在壞了也只能手洗。”
但她對李偉的護理又要非常細心,因其不能自主排便,她每天要給她手排便,“晚上11點、1點、3點、5點,都要按時起來翻身、排尿。”為了方便護理李偉,胡登翠的床就在李偉床旁邊。
現在年齡大了,56歲的胡登翠越來越感覺到頭暈,也不知能繼續做多久。
今年5月7日,李偉的傷殘等級鑒定出來了,鑒定其傷殘等級評定為一級,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后續治療費評定為7800/年,其殘疾用具費用合計約需26352元。
△李偉的傷殘等級鑒定
拿著鑒定書,李偉說:“如果她(護工)走了,我去哪兒請一個一天二十四小時陪護,只要3600元的護工?請護工的錢又從哪里來?”李偉許多問題都想問,但無奈身體只能“禁錮”在床上。
醫院相關負責人:
“如果患方上訴,我們就應訴”
據了解,今年6月29日開庭審理時,成都骨傷醫院相關負責人并未到場,但委派律師到場。那當事醫院又是怎么樣一個態度呢?
28日,紅星新聞記者來到位于成都市一環路西三段的成都骨傷醫院,該院相關負責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這是個遺留問題。就當年來說,那個金額(40萬)是很大的了,“而且賠得比較到位。”且之后20年,患方都沒有來找過醫院,直到今年4月接到法院通知才知道患方起訴。
據介紹,當年致使李偉出事的技術為:膠原酶溶解術。“當時該技術對治療腰椎間盤突來說是個新技術,”“現在對醫療新技術的管理相對規范,但在那個年代是沒有的。”“但在術前都對患者有一個充分告知。而治療后期出現這樣的結果,確實出乎人意料。”據其介紹,在李偉出現問題后,醫院發現該技術風險性較高,也終止了該技術。該負責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就推斷來說,醫院應該是有一定的(責任),“畢竟是在醫院出了事,醫院還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他表示,事發后,醫院也進行了一系列積極的補救措施,但結果并不理想。最后應病人家屬要求進行一次性解決,各方還簽字認定。
院方認為,當時對處理結果還算滿意,現在只是后期患方的想法又有一些改變。現在醫院的態度是:法院的判決也出來了,尊重法院的判決。“如果患方上訴,我們就應訴。”
另外,據該負責人介紹,李女士發生事故那一年,對于“醫療事故”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但由于當年該事影響較大,當年幾家醫院院長還進行聯名呼吁,后來出臺了相關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雙方說法:
代理律師:新出臺規定支持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那么,那一份協議是否真的令李偉不能再得到賠償了嗎?
據李偉代理律師,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邱文鋒律師認為: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七章等規定,讓醫療事故受害人既可以選擇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處理,也可以選擇醫療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責任法》來維權。雖然雙方2000年達成了《一次性終結補償協議》,但當時并無可參照的具體規定,在高位截癱病人活不了幾年的錯誤認知上,憑想象確定補償金額,看似你情我愿,但客觀上就不具備科學性和公正性。
后在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二十五條等條文中,關于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給付年限確定了最長期限為二十年,《解釋》第三十二條專門規定: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這樣的規定更為科學,因醫療導致癱瘓已過二十年,因此本次訴訟是依據《解釋》第三十二條和《侵權責任法》主張二十年之后的五至十年的費用。
邱文鋒律師說:從現在李偉的困境反觀,二十年前的一次性終結補償,確實不能保障受害人生存所需,不科學、明顯不公平,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撤銷的。
法院:《一次性終結補償協議》議合法有效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而在今年7月30日,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中,紅星新聞記者看到,法院認為:關于 《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前提條件是超出法定的最長賠償期限后,賦予受害人通過新的訴訟主張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屬于法定的權利。而《關于李偉截癱一次性終結補償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被告支付原告款項后,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結,不存在最長賠償期限的問題,協議中明確約定原告不得再通過人民法院及其它途徑向被告提出經濟補償,應視為其自愿放棄以后再向被告主張賠償的權利。
且當時簽訂《協議》時,原被告雙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協議內容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因此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現在,李偉不服一審判決,并著手上訴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紅星新聞記者也將持續追蹤此事。
法律探討——
李偉是否有依據得到賠償?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江露仙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李偉應該是可以獲得法院支持并判令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但目前爭議在于,20年前醫院和李偉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能夠絕對排除《解釋》三十二條的適用。
△律師指出,可以支持李偉此次起訴的法律法規出臺
江律師認為:這需要根據當時簽訂協議的情況進行判斷,即醫院當時是否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并使李偉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簽訂了該協議。如李偉能夠證明,其可以通過訴訟主張撤銷協議或者認定協議無效,從而使《解釋》第三十二條得以適用。但目前李偉20年后才提出主張認為協議違背其真實意思,這將很難舉證。因此,李偉能否獲得賠償,需要取決于二審時雙方對協議是否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進行的舉證。
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龍華江律師認為,應當賠償。首先,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其次,當時協議有特定的締約目的和環境,在于定分止爭,但對于余生的情況并未做詳細打算,不能完全限制受害人最基本的需求,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最后,法律并未禁止性規定不可以賠償,約定與司法解釋并不沖突,所以應該賠償。
不過,龍律師表示:個案并不能代表全部,例如工傷等條件下,目前國家禁止重殘病人一次性受領補償,原理在于以前許多人一次性補償以后,并無能力管理突來的大額資金,資金使用完后便再次索賠,造成新的社會問題。
在人身損害領域,目前都是一次性解決,一般最長二十年,但對于二十年之后的情況,立法存在漏洞。因此司法解釋賦予了“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渠道,但能否支持其實體請求?能支持多少?雖然司法解釋規定了可以“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但現實中并不容易操作。
△律師指出,可以支持李偉此次起訴的法律法規出臺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逢逢認為:李偉的“醫療事件”確實值得社會同情和關注,醫院也承認在當時醫療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責任,因此雙方達成補償協議。雖然補償協議存在不嚴謹和不符合規范的地方,但畢竟是雙方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醫院也履行了該補償協議。因此法院最終會如何判決,相信法院會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同時,也希望全社會積極響應,有關部門啟動救助機制,關注關心身邊需要幫助、救助的人。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攝影 孫琳
責任編輯:張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