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8月06日17:44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9年8月6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并下達的死刑命令,被告人彭佳盛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今天押赴刑場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彭佳盛與被害人彭某歡(男,歿年2個月)均是平南縣鎮隆鎮周塘村雙樂一屯村民,二人是親叔公與侄孫關系。彭佳盛在日常生活中因瑣事與被害人彭某歡的奶奶王某賢發生矛盾,遂產生要報復王某賢家小孩之歹念。2017年3月23日8時許,彭佳盛在彭某歡家門前見到李某敏(彭某歡的母親)抱著彭某歡,遂決定將彭某歡摔到地上實施報復,便以抱彭某歡為由騙得李某敏把彭某歡交至其手中后,隨即轉身用力將彭某歡摔在距其約一米外的水泥地面上,致彭某歡頭部撞擊地面而受傷。彭某歡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同日14時50分死亡。經鑒定,彭某歡系被鈍器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彭佳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彭佳盛犯故意殺人罪罪名成立。彭佳盛到案后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但其采取殘害無辜嬰兒的方式報復他人,作案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大,后果極其嚴重,論罪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依法應予嚴懲。
根據被告人彭佳盛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遂依法判決被告人彭佳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