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7月15日12:02 來源:中華網
商品折扣折讓不征稅
此次規定列出了幾種例外情況: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此外,需要繳稅的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
有專業人士分析稱,如某商家在電商平臺做推廣活動,通過APP(應用程序)向用戶發放10萬元紅包,根據規定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因此,商家發放的10萬元紅包有2種解決途徑,一是商家承擔個稅,10萬元還原成稅前金額12.5萬元,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2.5萬元,商家實際發放紅包10萬元;二是由廣大用戶承擔個稅,商家代扣代繳個稅2萬元,扣完個稅后發放8萬元紅包。
根據規定,天貓、京東等電商平臺在“雙11”“6·18”期間推出的滿減活動,則是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堵住偷稅漏稅缺口
助力品牌強國,推動豫品振興。6月12日上午,河南省品牌促進會與駐豫媒體合作簽約暨豫品融媒成立儀式在中華網會議廳舉行。上午9點,“助力品牌強國 推動豫品振興”駐豫媒體合作簽約暨豫品融媒成立儀式正式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