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7月11日12:02 來源:映象網
7月9日,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將按照日前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相關要求,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7月10日,備受社會關注的“20年后打老師”一案宣判,經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常某因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六個月。由是,關于“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問題以及“教師體罰學生”的問題再次成為被關注的焦點,在網絡中引起了廣泛討論。
有人將“懲戒”和“體罰”混為一談、放在一起,認為這是對“體罰”的包庇和縱容,因而滋生出了或許還會有更多“以牙還牙”“冤冤相報”的擔憂。有人認為懲戒缺失乃是讓教師失去權威、讓某些違規學生無所畏懼的主要原因,因而呼吁必須從法律上把懲戒權還給教師,以此來喚醒尊師重教正氣的回歸。
中央文件首次提出要“明確教師懲戒權”,既是對師道尊嚴的尊重與認可,也是對實現教育目的的反思和匡正。懲戒本就是教育的一種形式,好的教育就應該是獎罰分明、管教同步。但設若據此就認為這是“允許體罰”的信號,那便是一種誤讀,更是對教育本質和法律精神的曲解。
法與法不能相悖、人與人不盡相同。既然,《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都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社會上也極有可能還會存在由“20年后削老師”的不孝之徒;那么,“教師教育懲戒權”的概念,自然就不可能等同于“體罰”。這也是對教師提出的更高要求、更高期待。
教育不僅僅只是一門技術,更是一門藝術。一方面,要對學生負責,通過行使自己的教育懲戒權,來幫助未成年人扣好人生的扣子;另一方面,還要掌握懲戒的尺度,確保能夠得到學生、家長乃至整個社會的共識和認可。這是有著極大的難度的,而教師唯一能夠遵循的,就是法律對于懲戒權的界定、實施細則對于懲戒行為的規定。
什么樣的情形下可以懲戒、懲戒的方式有哪些,教師不得采取什么樣的懲戒方式、按什么程序實施懲戒,以及如何實施懲戒監督、如何處理事故糾紛等等之類的問題,想必在教育部即將出臺的“實施細則”中,我們都會找答案。但如何激勵教師真正能夠做到“手中有戒尺,心中有大愛”,卻是整個社會都需要作出努力的一件事情。
“小時候你對我兇,長大后我就扇你”,摧毀的既是師道尊嚴,也是公序良俗。“20年后打老師”一案的宣判,所產生的行為導向是具有社會示范性的。正如有網友所說,教師是立教之本、興教之源,只有教師得到尊敬,教師所傳授的道理和知識才能得到尊重,全社會也才能形成崇尚學習的風氣。
“國將興,必貴師而重傅。”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沒有接受過懲罰的孩子不可能成長為有責任有擔當的人。想想魯迅在《從百草園到三味書屋》對“先生有一條戒尺”的念念不忘,再想想沈從文在回憶中對“自己把板凳搬到孔夫子牌位前,伏在上面受笞”的耿耿于懷。難道我們還不該走出霧里看花的道德迷局,把“教育懲戒權”賦予教師,讓他們,變得更有責任、更有擔當,更好地幫助我們的孩子修正自己的行為嗎?(李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