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7月10日21:24 來源:人民網-河南頻道
人民網欒川7月10日電 (尚明楨)7月10日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當街毆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在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常某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當庭表示上訴。
據欒川縣法院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某駕車與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時,在欒川縣欒川鄉雙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 遇見曾擔任過其初二班主任的張某某騎電動車經過。常某事后供述稱,其看到該人疑似張某某,想起上學時因違反學校紀律曾被張某某體罰,心生惱怒,遂將手機交給潘某某,要求為其錄制視頻。接著,常某到公路上攔下張某某,確認后即予以呵斥、辱罵,并連扇四個耳光,又朝張某某面部猛擊一拳。之后,常某強令張某某將電動車停靠至公路旁,繼續進行辱罵、呵斥,又先后朝張某某胸、腹部擊打兩拳,并將張某某的電動車踹翻,致使電動車損壞,引起二十余人圍觀。
事后,常某將所錄制視頻傳播給初中同學觀看、炫耀,造成該視頻在多個微信群和朋友圈傳播擴散,被眾多媒體平臺連續報道,引發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后常某又在“常氏宗親”微信群再次發布視頻,仍聲稱自己的行為沒錯,即使打老師不對,張某某也有百分之五十的責任等。隨著該視頻在微信等媒體平臺的傳播,相關事件再次引發社會輿論關注。嚴重影響了張某某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欒川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常某為發泄情緒、逞強耍橫,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攔截、辱罵、隨意毆打老師張某某,并同步錄制視頻進行傳播,引發現場多人圍觀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嚴重影響了張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壞社會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常某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常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家屬等50余人參加了旁聽。
鑒于張某某態度良好,并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民警依法對其處以1000元罰款,張某某的車輛由其同車有駕駛證的人員駕駛。
關于幸福中學教師張某某向班級家長群推薦校外有償輔導信息的處理意見 2020年6月22日,安陽市幸福中學教師張某某在其所任課班級家長微信群里發送了1條“校外有償培訓機構中考政治、歷史串講收費輔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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