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6月04日17:26 來源:映象網
映象網訊(記者 王韶卿 通訊員 付加才)“2015年10月以來,被告人韓某某、宋某某、趙某某未經國土部門批準,以鄭州某農業有限公司的名義在鄭州市惠濟區占用黃河灘區61.06畝基本農田建木屋和硬化地面……”6月4日下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去年以來,鄭州兩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開展情況,并發布五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2018年以來,鄭州市兩級法院共審結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32件。鄭州兩級法院重點抓好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工作,共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8起,其中既有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有社會公益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已審結3起,通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較好地發揮了環境司法裁判的評價指引作用。
依法嚴懲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形成震懾。去年以來,全市法院共審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刑事案件168件,其中污染環境案件4案5人,盜伐、濫伐林木案件79案147人,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58案85人。
在全市法院積極推行恢復性司法措施和環保禁止令制度。對盜伐、濫伐林木案件的被告人在對其依法懲處的同時,通過原地恢復、異地恢復、代為履行等方式,責令其復植補種,盡可能減少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積極推行環保禁止令制度,針對環保機關的申請,新密、二七、鞏義、登封法院先后向5家企業發布環保禁止令,強制違規企業和有關個人停止排放污染物,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下一步,鄭州市兩級法院認真學習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不斷提升環境資源案件的專業化審判水平,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更好地服務保障美麗鄭州建設。
環境資源案例
一、韓某某、宋某某、趙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2015年10月以來,被告人韓某某、宋某某、趙某某未經國土部門批準,以鄭州某農業有限公司的名義在鄭州市惠濟區占用黃河灘區61.06畝基本農田建木屋和硬化地面。經鄭州市耕地破壞鑒定委員會鑒定:上述建筑物和硬化地面已經造成28.45畝基本農田被硬化,目前無法耕種,耕種條件已經遭到嚴重破壞。在訴訟過程中,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檢察院以韓某某、宋某某、趙某某、鄭州某農業有限公司為被告向惠濟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該案審理期間三被告人家屬分別繳納人民幣215454元,作為罰金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費用。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宋某某、趙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該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韓某某、宋某某、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同時,責令韓某某、宋某某、趙某某、鄭州某農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違法建設拆除費用496361.47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破壞的土地恢復原狀并達到耕種條件。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在環境資源案件司法審判中,應貫徹注重預防與修復為主的司法理念。注重預防,是指要通過環境司法盡力避免生態環境破壞行為的發生或者擴大。修復為主,是指環境司法應以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主要目標,凡是受損的生態環境,客觀上可以修復的,均應依法判決污染者修復環境。惠濟區人民法院在該案審理中,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以生態恢復為著眼點,責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支付違法建設拆除費用、限期將被破壞的土地恢復原狀并達到耕種條件,這對于遏制此類犯罪發生、及時修復被破壞的耕地具有現實意義。
二、馬某某污染環境案
2017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馬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王某某(均另案處理)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李某某等人出售自己收購的廢舊蓄電池一百余噸,王某某等人分七次向馬某某銀行卡轉賬人民幣1 352 760元。檢測報告顯示,李某某、王某某所辦企業采樣點位的廢水、土壤、固廢、淤泥均含鉛。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向其提供危險廢物,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該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涉案贓款人民幣1 352 760元,依法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對土壤環境、水環境造成的損害往往十分嚴重,需要耗費大量時間、人力和物力去修復,甚至是無法修復,對此類違法犯罪活動必須依法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本案提醒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經營許可,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切莫觸碰法律底線。
三、孫某某、趙某某受賄案
行政執法人員趙某某、孫某某主要負責轄區內核查渣土車資質許可、查處渣土車沿途遺撒、違規運行等行政執法管理工作。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二人在夜間查巡行政執法管理過程中,為渣土車隊的運輸、通行提供方便,趙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9萬元,將其中的3.85萬元分給孫某某;孫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8.61萬元,將其中的0.96萬元分給趙某某;孫某某單獨收受賄賂人民幣2.9萬元。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趙某某身為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放任渣土車輛違規運行,任意傾倒渣土,危害生態環境,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以受賄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孫某某受賄所得14.4萬元、趙某某受賄所得6.11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趙某某、孫某某身為行政執法人員,不但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還執法犯法,多次收受賄賂,為違法行為大開綠燈,放任違規渣土車破壞城市環境,對這樣的害群之馬必須依法從嚴懲處。此案對環境監管執法人員具有警示教育意義,必須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決不能玩忽職守,更不能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四、登封市環境保護局申請對鄭州某煤礦實施環境保護禁止令案
被申請人鄭州某煤礦在其矸石場堆放的煤矸石未采取有效揚塵覆蓋和防燃措施,致使煤矸石發生自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單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應當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氣污染”和第七十二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之規定。2018年10月20日,登封市環境保護局依法對該礦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但該礦未進行整改,登封市環境保護局遂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請環境保護禁止令。
登封市人民法院認為,登封市環境保護局申請對鄭州某煤礦實施環境保護禁止令,符合法律規定,為防止污染擴大,及時制止污染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裁定準予執行登封市環境保護局的禁止令申請,被申請人鄭州某煤礦立即停止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對堆放的煤矸石采取有效揚塵覆蓋和防燃措施。
典型意義:為加大司法與環境資源行政執法的有效銜接,及時制止環境違法的行為,近年來,我市基層法院在環境資源審判中探索試行了環境保護禁止令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污染嚴重、影響惡劣的環境違法行為,做出行政處理決定后,違法行為人仍在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環境保護禁止令,強制被申請人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
本案中,被申請人未對煤矸石采取有效揚塵覆蓋和防燃措施,致使發生自燃,釋放有毒、有害氣體,對周邊環境和人民群眾健康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裁定準許環保局的禁止令申請,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裁定書,現場張貼環保禁止令。之后,被申請人積極履行環保禁止令,聘請專家研究制定科學安全的整改方案,現該煤礦煤矸場已清理整改完畢,一起即將造成重大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得到及時制止。
五、原告裴某某、王某某訴被告鄭州市樸韻美居裝飾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原告裴某某從被告河南某地產開發公司購買商品房一套。其后,為購買室內家具, 2016年11月10日,原告裴某某與“眾悅家居”簽訂《銷售合約》一份,并先后向被告鄭州市樸韻美居裝飾有限公司刷卡支付定金及尾款共計35000元。被告鄭州市樸韻美居裝飾有限公司向裴某某出具了收據兩份,收據上均加蓋有鄭州市樸韻美居裝飾有限公司的發票專用章。原告裴某某和妻子王某某入住該房屋后,身體產生不適,遂委托河南久陸誠信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對其房屋進行檢測,檢測時間為2017年3月21日至3月22日,檢測房間為兒童房,結果判定為超標,檢測結論為樣品中甲醛、苯、TVOC的濃度部分超過標準限量值。原告要求被告地產公司、鄭州市樸韻美居裝飾有限公司等賠償各項損失,因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地產公司提交的《室內環境五項檢測報告》,可以確認該房屋在交付時室內空氣污染物經檢測結果為合格。鄭州市樸韻美居裝飾有限公司向裴某某出售相應家具時,并未交付產品合格證、符合環保要求方面的相關證件,該家具放入原告室內后,經檢測室內空氣中污染物超標,可以認定原告室內空氣污染物超標系因鄭州市樸韻美居裝飾有限公司出售的家具不符合產品應具備的正常使用性質所導致。故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鄭州市樸韻美居裝飾有限公司退一賠三,應予支持;對原告提出的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也應予以部分支持。遂判決原告裴某某、王某某將其所購買的家具退還給鄭州市樸韻美居裝飾有限公司;鄭州市樸韻美居裝飾有限公司退還原告購買費用35 000元,并三倍賠償二人105 000元,賠償醫療費等損失4 337.4元。
典型意義:室內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危害人類健康的“隱形殺手”。室內裝修不當或者購買家具未達到國家環保標準,很容易造成的室內空氣污染物超標,對人體健康產生損害。本案警示,家具和裝修材料的生產者、銷售者要認真執行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切實為消費者的健康負責。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完善執法措施,杜絕環保不達標產品進入消費流通領域。消費者購買相關產品時,一方面要把環保是否達標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時要注重保存相關證據,當發現產品質量存在問題時,依法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男子在岳麓山旁毀林建4700平“私人跑道”,被判刑六個月 為方便健身,也方便朋友的滑翔傘試飛,長沙男子吳某在自家房屋旁的山林里,建了一條140米長的私人跑道。岳麓法院認為,吳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調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處級干部秦志洲再回臨汾時,身份已是犯罪集團頭目。澎湃新聞注意到,鄉寧縣公安局發布的上述通告顯示,秦志洲犯罪集團主要嫌疑人中,也有一個人叫王澤榮。
”根據濟南市園林和林業綠化局的官網介紹資料顯示,李福深曾經承包的荒山,現在已經是玉龍山森林公園的核心區域。” 9月3日下午,記者與濟南市中區法院郭法官取得了聯系,她告訴記者,這場庭審不會進行直播,其他問題,要聯系宣傳部門。
近日,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長期把持基層政權的涉黑組織案,該犯罪集團組織者孫陽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故意傷害等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胡某、王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11.35畝,數量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遂判處胡某、王某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城鎮居民胡某、王某為建養殖場和自住房,先后從某村民小組購買該村集體自留地、耕地,非法占用11.35畝,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
(原標題:柳林首富陳鴻志被判死緩,挖過鎮黨委書記祖墳,扇過縣委書記耳光) 在山西省柳林縣,陳鴻志控制的燎原大廈是當地的高檔商廈,其廣場前的掃黑除惡的宣傳標語格外醒目。
2006年,犯罪嫌疑人程某與衛東區某村簽訂合同,以退耕還林的方式,將該村約200畝土地以50年的期限承包下來。2018年11月30日,專案組以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和污染環境對程某依法立案偵查。
“這起案件之所以備受輿論關注,是因為過去環境公益訴訟的門檻太高了。”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甘代興,曾是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庭庭長,也是我國新環保法施行后第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的主審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