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5月13日10:39 來源:瀟湘晨報
(原標題:六千多買的“海外直郵”鞋子,發貨地變成國內?法院:不構成欺詐)
對于喜歡買買買的人來說,海淘過程中碰到過最頻繁的兩個詞一定是保稅倉發貨和海外直郵。為了保真,不少買家瞄準了后者:感覺從國外直接寄過來的,價格高點,但比較放心。
但,當初說好是海外直郵,發貨地突然變成了國內,這又該怎么算呢?
小伙李某花6850元找淘寶店主代購了一雙品牌為巴黎世家的鞋子。然而到貨之后,他卻發現,賣家承諾的海外直郵變成了上海發貨。
之后,李某要求退貨,被拒絕后,他將淘寶店主訴至株洲醴陵法院。日前,株洲中院二審維持一審原判,駁回了李某的訴求,并表示店主的行為只是經營宣傳欠缺,不構成經營欺詐行為。
承諾海外直郵結果成了上海發貨
2018年5月2日,李某在淘寶網店“MuMu奢侈品全球購”內購買了一雙標稱“代購Balenciaga巴黎世家Triple-S做舊老爹鞋新配色情侶款運動跑鞋”的鞋子,金額為6850元,收貨地址為株洲市醴陵市。
當時,該淘寶店主劉某宣傳的是“鞋子是意大利代購和海外直郵”,并承諾發貨地為海外國家及地區。
在耐心等待17天后,李某收到了這雙鞋。然而,他發現鞋子不是意大利代購和海外直郵的,而是從上海用順豐快遞發貨到醴陵。
2018年5月26日,李某向劉某的淘寶店鋪發出退貨申請,提出的理由是“做工瑕疵,鞋子溢膠,鞋身有膠水印,要求退貨”,但是劉某拒絕了本次售后服務申請,認為該商品沒問題。因為無法退貨,李某將劉某訴至醴陵法院,要求劉某退還購鞋費用,并且支付三倍賠償金。
認為存在欺詐提起上訴被駁回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購買巴黎世家品牌運動鞋后,認為有質量問題、瑕疵和欺詐行為,但李某沒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和舉報,更沒有經相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經法庭查看該商品,沒有李某反映的該鞋子存在膠水味、膠水印、膠水溢出的現象,而且李某的退貨申請被拒絕后,他沒有向相關行政部門投訴和舉報,也沒有經相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李某在收到鞋后,超過七日才向劉某要求退貨故李某要求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李某認為有質量問題,在發出退貨申請后,劉某明確回復,該商品沒有問題,拒絕退貨,沒有欺詐。故判決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李某向株洲中院提起上訴。“劉某在其開辦的淘寶店鋪內宣傳鞋子系意大利代購并海外直郵,發貨地為海外國家或地區,但查詢物流信息得知我訂購的鞋子系從上海用順豐快遞發貨至醴陵。”李某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欺詐行為,應當增加賠償的金額至購買商品價格的三倍。但株洲中院二審仍然駁回了李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
“海外直郵”只是一種宣傳形式
劉某的虛假宣傳是否構成其消費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欺詐?對此,株洲中院認為,從經營者宣傳目的來看,劉某的“海外直郵”等宣傳,其本意并不是強調海外直郵,劉某的宣傳只是商品品質的一種宣傳形式,是為了宣傳其商品的質量合格,系從正規渠道購買,價貨相符。作為一般的消費者也應當理解該宣傳之目的,購買其商品的目的也是購買合法產品。
本案中,李某在一審提出的主要理由也是商品鞋子不合格。但李某并未提交該商品不合格的證據,也未申請調取相關證據,即使李某購買的商品未從海外直郵,也只是經營宣傳欠缺,不構成經營欺詐行為。
此外,從合同義務上來看,商品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其他義務只是對主合同義務的輔助,從合同義務的違反構成違約,主要看其對主合同義務的履行是否有實質性影響。本案中,劉某作為鞋子的出賣方承諾的海外直郵系其他合同義務,是否履行對交付代購產品這一主合同義務并無實質影響,不直接影響到消費者與經營者訂約所欲達成的目的之實現。該義務的違反不構成根本違約,除非買方對海外直郵在購買前有特殊約定。本案中,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旺旺”聊天記錄,并未對海外直郵事宜進行磋商或者咨詢。
本案中,李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商品存在瑕疵、缺陷,或者案涉買賣合同錯誤意思表示的證據。故李某請求懲罰性賠償的主張不成立。
同時法院提醒,如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消費者可以先向熟悉產品的市場監督部門反映,以利于固定證據,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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