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28日09:24 來源:法制日報
朋友相聚小酌數杯,酒后彼此攙扶本無不當,可誰承想,攙扶過程中卻摔倒受傷,昔日好友對簿公堂。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定攙扶者無錯,無須對此事擔責。
2016年6月27日,在朋友的邀請下,董某和翟某在某飯店吃飯,其間把酒言歡。酒后,兩人一起離開,從出飯店門開始,翟某就一直攙扶著董某,董某隨后想要掙脫,不料直接摔倒在地,翟某亦倒地且身體壓在董某身上,正好砸中董某頭部,致使董某當場暈厥。
翟某撥打急救電話后,董某被送至醫院搶救,診斷結果為左右側硬膜下血腫、腦挫裂傷、左額頂骨骨折等13項癥狀。醫生建議繼續住院治療,需二次入院進行顱骨修復手術,費用約3萬元。但因董某無力承擔高額治療費用,不得不出院回家自行恢復。
董某稱,由于治療不徹底,且缺少必要的治療藥物,自己留下了癲癇的后遺癥,并由此喪失了勞動能力。而翟某僅在董某入院當天支付了3萬元醫藥費,至今分文未付,董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翟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7.1萬余元。
對此,翟某辯稱,董某在診斷證明中記載的癥狀與其腦部受傷沒有關系,他對董某治療費用的數額亦存在異議。翟某說,董某受傷屬于其自身過錯,他向董某給付3萬余元的醫藥費是出于感情考慮,不應由其賠償損失并承擔后續費用。
庭審期間,董某自認平時在家有飲酒習慣,且酒量在半斤白酒左右。事發當日,翟某與董某等4人同飲一瓶1斤裝的白酒,董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席間翟某存在故意勸酒導致其過量飲酒的情形。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據常理推斷,董某當日的飲酒量并未超過其可承受的范圍,翟某對于董某的飲酒行為并不存在過錯。董某與翟某相互攙扶屬于共同飲酒者之間的相互照顧,雖然董某主張由于翟某摔倒后壓在其身上導致其傷勢嚴重,但從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申請調取的監控視頻顯示,翟某對于董某摔倒并不存在過失或故意,攙扶行為本身亦不構成侵權行為,故翟某攙扶董某的行為并不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翟某在董某受傷后,立即聯系就醫、墊付醫療費用并陪護,已經履行了作為共同飲酒者相互照顧的義務,其所墊付的32000元醫藥費亦是出于道義作為共同飲酒者的補償。本案中,翟某并未實施可能導致董某受傷的侵權行為,其對于董某飲酒的行為亦不存在主觀過錯,且在董某飲酒后其已盡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顧義務,翟某不應對董某的受傷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后,判決駁回了董某的相關訴求。
攙扶行為不應成為侵權過錯
“從法律意義上看,作為共同飲酒人的翟某是否應當對董某受傷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應根據民事侵權責任的認定規則予以判定。”該案承辦法官表示,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應具備侵權行為的存在、損害后果的發生、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四大要件。本案中,董某的損害后果客觀存在,判斷翟某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以及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就成為該案爭議的焦點。
法官解釋,判斷共同飲酒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通常分為兩個階段考量,一是在飲酒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度勸酒的行為,二是在飲酒后是否對過量飲酒的人進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顧義務。
董某認為翟某在飲酒后對其進行攙扶,這導致二人摔倒后翟某壓在董某身上,由此加重了損害后果,這也是董某主張翟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重要理由。但根據一般生活常識判斷,共同飲酒人之間在酒后互相攙扶,是基于朋友間的情感作出的示好和幫助行為,此種行為本身無論如何都不能、也不應當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否則會對長久以來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習慣造成不良影響,后來兩人不慎摔倒,這是雙方均無法預料的結果,翟某對此結果不存在主觀故意和重大過失,亦不能構成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主觀過錯。
綜合以上分析,翟某在飲酒過程中未過度勸酒、飲酒過后盡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顧義務,而其攙扶行為并不構成侵權,也不存在主觀過錯。
法官表示,司法過程中應優先考量對案件本身的法律判斷,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到訴訟結果可能對社會生活產生的影響,然后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適當權衡,而不應過分追求對弱者的同情和損害的彌補。本案中,董某受傷的結果固然值得同情,但翟某良善的幫扶行為明顯不應成為承擔侵權損害結果的原因。因此,無論從法律還是道德的層面考量,董某的訴訟請求均不應得到支持。
9月24日晚,山東省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發布公告稱:發現2名裝卸工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屬無癥狀感染者。董某某平日步行上下班,與妻子(在青島四中食堂工作)和兒子(在上海支路小學上學)同住,其妻子和兒子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
12日,江蘇蘇州吳江警方舉行“云劍-2020”命案積案攻堅行動新聞發布會,通報了一起故意殺人案的偵破情況。偵查員翻看到董姓家族的族譜,上溯到第九代,在清朝乾隆年間,出現了一個董姓分支,后來遷徙到與射陽相鄰的鹽城阜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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