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09日16:57 來源:映象網
近日,數名廣州市番禺區家長投訴稱,在石崗東小學附近的小街巷中開設了幾間自助式成人用品店,且有一間商店位于萬石大街的一條小巷中,為不少學生的上下學必經之路。事件曝光后,距離小學僅約百米的自助式成人用品店因涉嫌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相關規定,已處于被關停的狀態,附近的類似商店也沒有開門營業。(4月9日 《廣州日報》)
作為未成年人的小學生,學校旁開設“成人用品店”,那么每天上放學必然會遭遇耳濡目染的影響,對產品的好奇、對成人用品的無意識窺探等等也必然會不知不覺地悄然滋生于小學生中間,這對于小學生的身心健康無疑是一個不容忽視、存在極大不良隱患的負面誘因。無怪乎該“成人用品店”遭遇眾多家長的投訴,面臨停業的命運。小學旁“成人用品店”停業,這不僅是對學校周邊環境的凈化,更是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充滿善意的呵護和健康積極成長氛圍的營造。
雖然小學旁“成人用品店”被叫停,但這一切都是家長投訴監督作用的效果,但關鍵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小學旁根本就不該出現“成人用品店”。《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很明顯,“成人用品店”也屬于“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而《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小學旁的“成人用品店”的存在其實已經影響了學生的身心健康權益,無疑屬于依法應該取締的對象。更關鍵的是,早在2011年12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下發《關于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積極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意見》(工商辦字〔2011〕240號),其中第三十二條明確要求:深入開展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禁止在中小學校200米內開辦網吧,禁止在學校周圍設立電子游藝室、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從以上法律法規中不難發現,中小學周圍是不得設立“成人用品店”的,這種以成人對服務對象的特殊經營行為,原本就不該在學校周邊出現。那么很明顯,小學旁出現“成人用品店”,要么是工商部門審核把關不嚴導致與經營場所出現,要么就是經營者原本就不懂法屬于違法設立的,但這種違法行為要等家長監督投訴才被處理,足以證明社會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重視程度以及相關部門對學校周邊環境治理須臾不可或缺要求的不到位或者是空白。
事實上,不管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義務教育法》、《教育法》中,僅僅是都是從宏觀角度對中小學校園周邊場所管理提出“不適合未成年人者禁”的要求,但這些法律法規制定發布時,“成人用品店”、“無人售貨店”、“便利店”等類似便捷服務成人的經營行為尚未如如今這般流行,所以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未有對類似的特殊經營場所有具體約束性規定,現實中而相關的學校周邊環境治理也大都是從事后治理整頓角度規范的,缺乏從源頭規范的角度進行干預,因此,現實中中小學周邊的“成人用品店”、“無人售貨店”、“便利店”等并不鮮見,個別地方中小學周邊甚至出現多個類似的經營場所,面對孩子們好奇的目光,看到身處強烈挑逗性產品及宣傳海報包圍中的孩子,確實讓人焦慮和擔憂萬分。
中小學尤其是小學旁的“成人用品店”本不該出現,但這些要成為一種源頭干預性的法律法規,還需要相關部門更加科學積極的干預措施跟進。首先,要從法律法規完善的角度,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進行修訂,或者通過司法解釋等舉措,將校園尤其是中小學周邊規定距離內部的開設“成人用品店”和成人類服務場所寫入其中,讓這些成為實實在在的具體法律規范,這不僅能有效凸顯法授的職能審核把關作用,同時更能有效規范社會經營行為,從源頭上為學校筑牢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防火墻”。其次,要從保障辦學的角度出發,有教育、工商、稅務、公安、文化等部門聯合,出臺校園周邊經營和環境治理監管辦法,從依法監管的角度,對校園周邊環境進行凈化并為青少年成長形成保障,這也是有效治理、監管規范校園桌邊環境的應有之為、務實之為、負責之為。其三應從學校權益保護的角度,由各地政府牽頭,建立完善學校權益維護制度,學校對其周邊環境最有發言權,也最有評價權,可以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在完善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基礎上,賦予學校對周邊環境的監督評價權,并將監督評價納入社會治理評價范疇,讓學校對周邊環境治理能發聲、能評價、能監督,這也是從根本上消除“成人用品店”等保衛校園畸形的科學干預。(許朝軍)
“勃龍偉哥”“腎白金”“腎康王”“男人腎寶”……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的一家成人用品店里經營的這些“性保健品”竟然是威脅使用者生命健康的假藥。5月29日,由蘇州市相城區檢察院提起的徐某涉嫌銷售假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