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24日14:41 來源:映象網
映象網訊(記者 楊曉)2月23日映象網記者從中國銀監會網站獲悉,2018年12月24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發布豫銀保監保罰決字〔2018〕1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中煤聯合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鶴壁分公司(負責人李成山)存在與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的違規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罰款。
處罰決定書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版,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對中煤銷售鶴壁分公司涉嫌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依法向中煤銷售鶴壁分公司等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中煤銷售鶴壁分公司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經查,中煤銷售鶴壁分公司存在與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的違規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中煤銷售鶴壁分公司與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三條,河南監管局決定對中煤銷售鶴壁分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罰款。
同時,該處罰決定書還告知,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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