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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歌涉誹謗邱路光拒不道歉 法院登報

2019年01月08日07:47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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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告)

  原告邱路光與被告陳凱歌名譽權糾紛一案,因陳凱歌拒絕履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203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被告陳凱歌在《法制日報》、《北京晚報》、《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義務,邱路光申請執行,本院現將判決書的部分內容刊登如下:

  本院認為:名譽,指社會對特定人的品行、道德、才干和情操等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民事主體對其名譽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的規定:“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也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隱私,通常是指個人的私生活,包括個人生活和行為上所不愿公開的一切秘密。  

  本案中,原告邱路光以名譽權受到被告陳凱歌的侵害為由提起侵權之訴,其依法應就名譽權遭受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首先,依據原告邱路光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本案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證實,被告陳凱歌在《我的青春回憶錄》自傳體著作中,雖然沒有寫明真實姓名等情況,但K(原告前妻)的出生時間、結婚過程、名字起源,以及與K的丈夫的畢業院校等具體描述,可以判斷K的丈夫就是原告邱路光。其次,關于對K的丈夫即原告邱路光的性格、品行及特定時期的生活狀況的描寫,被告陳凱歌在書中亦承認對原告邱路光“我始終沒有見過”,但被告陳凱歌在書中表述原告邱路光:“其人的霸蠻,卻有所聞”“自身是否為人,如何做人,全不重要,本是這類人的可憐處”等,這些描寫在書中雖未寫明被描述人的真實姓名,但如前所述,從前后相應內容連貫即能得出是指向原告邱路光本人,而針對他人個人性格、品行的描述,被告陳凱歌作為著名導演,應該注意到上述描寫是對原告邱路光性格品行的評論,在未見其人又無從說明信息來源的前提下,不能道聽途說主觀臆斷。對原告邱路光“以‘謀刺’和其他罪名被開除黨籍、軍籍、公職,判刑十一年,流徒青海”記述,經對原告邱路光提交的《軍隊干部復員審批報告表》和原告邱路光個人人事檔案進行核實,沒有原告邱路光受到上述處罰的相關記載。故對上述書中描述,在被告陳凱歌沒有證據證明上述信息來源和事實存在的前提下,被告陳凱歌的上述描寫屬于造謠、杜撰,侵害了原告邱路光的名譽權。另外,被告陳凱歌在書中描寫的原告邱路光與“女護士”的接觸過程等,被告陳凱歌如不能證明上述事實真實發生,或者上述信息已經公開的,或者上述信息雖未公開但其來源真實且經原告邱路光同意可以公開的前提下,這些內容屬于原告邱路光的個人隱私,依據法律規定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也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如前所述,被告陳凱歌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應訴,實際放棄了答辯的權利,被告陳凱歌從未見過原告邱路光,其撰寫的上述事實的依據不得而知,故被告陳凱歌在不能證實自己所描述情節真實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與女護士接觸、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經過,甚至被開除黨籍軍籍和判處刑罰的內容,具有誹謗、貶損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隱私的過錯,在一定范圍內勢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會評價的降低,被告陳凱歌應承擔相應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譽權的侵權責任。“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故原告邱路光請求判令被告陳凱歌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應予支持。關于原告邱路光主張的精神損失費一節,本院依據被告陳凱歌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被告陳凱歌在《法制日報》、《北京晚報》、《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道歉信的具體內容由本院審核。如被告陳凱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將本判決書主文通過上述媒體發布,相應費用由被告陳凱歌負擔。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

文章關鍵詞:邱路光 陳凱歌 原告 被告 責編: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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