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0日10:07 來源:法制日報
自媒體平臺必須肩負起主體責任,不能繼續以法不責眾為由,放任“黑公關”式寫作。當然,在治理的同時,也要避免誤傷,為公共言論的生產留下足夠的空間
在互聯網經濟年代,企業在形象建設上的投入逐漸加大,與之對應的是“黑公關”也成為屢見不鮮的現象。前段時間媒體的集中報道,揭開了這個行業黑暗的一面。比如報道提到有企業要給上百個自媒體交保護費,“在交了30多萬元‘保護費’后,立刻主動進行正面宣傳。”
值得一提的是,在傳統媒體年代,話語權掌握在報紙、電視人手里,這些在今天看來內容生產工藝有些落后的載體,因為有嚴格的審核把關流程,且更愛惜聲名,所以“黑公關”的現象相對來說比較少見,很少有媒體為了蠅頭小利去濫用監督權,變相敲詐勒索。
“黑公關”開始泛濫,更多還是始于社交媒體和自媒體的崛起。內容生產的門檻降低,創作權從擁有專業知識的精英下沉到普通人。更便利的發稿條件,除了導致內容水準下降外,還讓專盯“負面監督”的流量變現產業鏈成為可能。
這里的“負面監督”之所以要打上引號,是因為本質上它并不是對監督權的正常使用。這點我們可以從“黑公關”的特征上看出來。比如,捏造或拼接組接負面新聞,用不實的內容操縱輿論,抹黑特定企業的形象和聲譽。從過去業界的一些案例來看,“黑公關”往往會在短時間內大量持續發文,信息傳播的密度很高。并且在被抹黑的特定企業推出新業務,融資,上市等關鍵時期,發布攻擊性文章。而且,為了擴大傳播效果,一些“黑公關”還會用聳人聽聞的標題,或者用涉嫌恐慌、色情的字眼與企業或者產品建立聯系,從而達到混淆視聽的目的。
當然“黑公關”之所以難治,一方面是因為當前的資訊環境下,人人都掌握麥克風;另一方面也跟其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有關。比如其用夸張的標題來夸大負面效果,嚴格來講很難被判定為內容失實,或者負面信息的表述往往介于客觀陳述與誹謗之間,很難訴諸法律。再者,“黑公關”背后可能有金錢的交易,也可能只是人情往來,由于其背后的利益關系是相對隱蔽的,是否有金錢關系,已并不能成為判斷“黑公關”的主要依據,以此為抓手也未必好打擊。
不過話說回來,考慮到一些自媒體“黑公關”,往往都是連續、密集發文,通過集中造勢來吸引眼球,而且內容包含大量憑空捏造的信息,所以對平臺來說,如果同一媒體、自媒體多次針對同一企業、行業發布不實信息,那么就該提高警惕。是否有侵權事實,侵權事實是否短時間內長達多次,都可以成為“黑公關”的判定標準。
對于企業而言,“黑公關”直接損其聲譽;對讀者來說,原本清朗的資訊環境,經過“黑公關”帶節奏和攪渾水之后,也變得污濁不堪。而從整個社會層面來講,“黑公關”式的營生會污染社會的監督權,降低媒體監督的信譽閾值。無辜的企業被拖下水,花錢找打手的企業,卻坐收漁翁之利,由此只會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競爭生態。
所以自媒體平臺必須肩負起主體責任,不能繼續以法不責眾為由,放任“黑公關”式寫作。當然,在治理的同時,也要避免誤傷,為公共言論的生產留下足夠的空間。(熊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