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1日07:32 來源:成都商報
約完晚飯后,男網友送女網友回家,車子開的方向卻不對勁……
女方四次提出要回家均遭到拒絕,被男方抱住不放、強吻和撫摸,雙方陷入僵持,這時恰好有一輛摩托車迎面開來,女方急忙打開車門以上廁所為名跳車求救,結果摩托車被帶翻吊掛在路邊,摩托車主掉入溝中摔成傷殘。
摩托車主一紙訴狀將男女網友告上法院,女方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成為庭審的焦點。兩級法院經審理均認為:應該由險情的制造者也就是男網友承擔對摩托車主的賠償責任,賠償11.2萬余元。
事件
遭男網友猥褻
她跳向迎面而來的摩托車
“救命!”52歲的崇州市養馬鎮村民孫偉民開著摩托車行駛在的一處鄉間小道上。此時為20時左右,他依稀聽到一陣呼喊聲。迎面而來的一輛轎車車門突然打開,一名17歲的女孩從副駕駛的位置往孫偉民的摩托車上跳去,并試圖拉住孫偉民的衣服。孫偉民懵了,一時沒反應過來,摩托車吊掛在路邊,他和女孩則一同滾落到路邊的溝里。孫偉民報警稱,有人要搶劫。而女孩則報警稱,有人強奸她。
女孩告訴警方,自己叫張榆。據張榆回憶,“想要侵害她”的人并非孫偉民,而是同在轎車內的網友趙戈,跳車前,她四次表露過回家的意愿,均遭到趙戈拒絕。
當天16時,半個月前認識的網友趙戈給她發來微信,約她“出去耍”,趙戈開車把她搭到崇州當地購物中心一家飯店一起共進晚餐,19時多吃完飯,趙戈說送她回去,叫她上車坐在副駕駛位置,“沒想到他開車就朝羊馬鎮方向走”。
張榆的家并不在羊馬鎮。趙戈表示“一起到羊馬鎮的朋友家吃完燒烤再回去”,但張榆堅持要回家。途中,趙戈拉起了張榆的手,但張榆盡量甩開,如此反復多次,直車行駛至羊馬收費站高速出口后,趙戈停下車等朋友前來,但十多分鐘過去了,朋友依然沒有來。
就在這時,張榆第二次提出要回家,而趙戈提出把燒烤吃了再回去。面對執意要回家的張榆,趙戈抱住了她,不讓她走。張榆借口自己要喝水,讓趙戈將車開到一個小商店后下車買水,而自己乘對方買水之機下車逃跑。
趙戈察覺后,開車在公路的對面將張榆追上,并再次抱住張榆,以張榆找不到回去的路為由勸張榆再次上車。據警方記錄,在此期間,趙戈的“親熱”的動作越來越多,多次侵犯張榆的身體。
趙戈駕車到養馬鎮經功村地界時,因會車,趙戈將車停在路邊,雙方在車上交談過程中,張榆第三次提出要回去,并堅持要下車,而趙戈則又一次抱住張榆不讓走。這一次,雙方發生激烈抓扯,女方將車鑰匙扯斷扔到車外,男方則強行親吻、撫摸女方,女方反抗將男方抓傷。而當張榆第四次提出要回去,趙戈威脅“再動的話其就要傷到你”。
雙方坐在車上沒有進一步發生爭執,就這樣僵持了十分鐘左右后,張榆看到前方有車燈,準備以上廁所為由再次逃離——孫偉民開著摩托車出現了。
判決
摩托車主摔成傷殘索賠11萬
法院認定男網友負全部責任
2015年9月1日,崇州市公安局經調查認為,趙戈的行為構成猥褻,并對趙戈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而摩托車車主孫偉民在事發當晚被送到崇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孫偉民摔成了腦震蕩,右腳髕骨、腳趾趾骨發生骨折,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為此,孫偉民兩度住院并進行手術,并被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
2018年4月23日,孫偉民將趙戈、張榆起訴到崇州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人共同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12144.36元。
一審法院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是:女方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如果構成緊急避險,其采取的措施是否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是否應該承擔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責任。
崇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榆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行為,因趙戈對她實施猥褻,是險情引起人,摩托車主孫偉民的損失111944.36元,由趙戈承擔。“對一個十七歲多涉世未深的女孩子來說,在陌生的環境里,天色逐步黑下來,逃跑過也沒成功,身體遭到多次侵犯,還受到言語威脅,內心是多么地恐懼、無助。看到孫偉民的車駛來,張榆看到了希望,借機下車,跳到摩托車想離開,不料意外發生,二人均掉入路邊的溝里致孫偉民受傷。”判決書這樣寫道。法院認為,公安機關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經認定趙戈的行為構成猥褻他人,而猥褻是對他人身體權的侵犯,張榆多次自行逃跑未果進而采取試圖跳他人的機動車帶離的措施也屬于防止侵害的救濟措施。趙戈持續對張榆實施猥褻的侵權行為,造成危及張榆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張榆避險行為導致孫偉民的損害,應由趙戈承擔侵權責任。
趙戈不服一審判決,以“張榆說的不是事實,公安機關的處理只是為了不讓孫偉民在派出所吵鬧”為理由,上訴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2日,二審法院做出判決,駁回趙戈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為,趙戈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焦點
如何認定“緊急避險”
就“緊急避險”這一經典的法律概念,本報對話本案一審法官王克勤
關于“緊急避險”的認定
成都商報:現實中對于“緊急避險”的認定是否較為嚴格,一般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王克勤(下稱“王”):本案屬于民事案件,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此外緊急避險還需要滿足一些原則,比如“兩害相權取其輕”,必須是為了保護更大的法益而轉嫁風險去損害較小的法益。另外,根據一審判決書,緊急避險成立的條件還有: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所謂危險是指足以對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的某種緊迫事實狀態;必須危險正在發生,所謂危險正在發生,是指立即造成損害、或正在造成損害的危險已經出現而又尚未結束這一時間條件下進行;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這是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避險對象必須是無辜的第三者;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
成都商報:跳車瞬間雙方處于僵持狀態,侵害并沒有“正在發生”,為何依然認定為緊急避險?
王:雖然在造成摩托車車主受傷的一瞬間,女方在表面上并沒有直接受到不法侵害,但之前趙戈對他做出了種種逾矩行為,她進行過激烈掙扎、反抗,多次拒絕、多次逃跑未能逃成,結合這些情景,事情已經非常急迫,她完全有理由擔心受到潛在的危險,所以呼救、跳車準備逃跑,可以認為正在受到侵害,緊急避險是成立的。
成都商報:“兩害相權取其輕”具體到本案該如何衡量?
王:在下車前,趙戈當時未再侵犯女方,但雙方仍處于僵持狀態,后面可能發生的事誰都無法預料,因為孫偉民的出現,張榆實施了緊急避險行為,這一偶然事件的發生,阻止趙戈可能實施進一步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也避免了張榆可能受到進一步的傷害,相對而言,孫偉民的受傷的損失是較小的。
關于緊急避險
和避險過當的界限
成都商報:緊急避險和避險過當的界限在哪里?假如避險過當了,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要承擔,是否只用承擔部分而非全部的法律責任?
王:是否避險過當,要看采取的措施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拿正當防衛來說,制服對方以后,繼續打對方把對方打成重傷乃至打死,那就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了,緊急避險也是同理。具體到本案,警方認定趙戈構成猥褻并給予行政拘留,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證明女方避險行為的必要性,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假如避險過當并且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那么就要承擔適當的責任,和一般的情況相比,承擔的是部分的責任。
本案對普通市民的參考價值
王克勤法官特別提醒:和陌生人接觸時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另外遭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果斷利用法律武器,合理合法維護自己權益,對于緊急避險時造成的傷害如何賠償,法律上有清楚的界定。此外,雖然本案摩托車車主并非主動做好事,但是由于緊急避險的法律已經明確由引發險情的人賠償,這樣一來,也減少了類似的無辜第三人在做好事時的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