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3日09:14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原標題:利用職權為自己和親友超低價購房買車 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王愛華涉嫌受賄846萬元受審)
庭審現場
10月25日,安徽省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王愛華(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在蚌埠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據蚌埠市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王愛華利用擔任合肥市規劃局局長、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的規劃審批、規劃調整、設計項目承接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和現金,共計折合人民幣846萬余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王愛華對檢察機關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提出異議,并當庭進行了辯解。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超低價購房買車
今年56歲的王愛華任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之前,在合肥市規劃局局長的位置上干了近11年。據檢察機關起訴書顯示,這個時期也正是王愛華利用各種手段斂財的“瘋狂期”,其中最突出的是利用規劃局長的“天時地利”,超低價為自己和親友購買住房和商鋪。
2003年至2012年,王愛華接受安徽某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辦理房地產項目的規劃審批等事宜上提供幫助。2004年12月,王愛華以明顯低于市場價81.95萬元的價格,從該置業公司購買綜合商鋪一套。后因程某被合肥市紀委調查,王愛華便安排家人補交購房款24萬元。經安徽省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房產實際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01.95萬元。
2007年6月,王愛華又以明顯低于市場價139.46萬元的價格,從其提供過“幫助”的安徽某房地產公司購買商鋪一套。2012年上半年,時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被紀檢部門調查,王愛華急忙安排家人補交購房款30余萬元。經鑒定,該房產實際市場價值為人民幣201.88萬元。
2009年7月,王愛華以33萬余元這一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從其關照過的某置地公司為自己的胞妹購買了該公司開發的住房一套。經鑒定,該房產實際市場價值為119萬余元。起訴書指控,王愛華先后共為自己和親屬超低價購買了4套商鋪和1套住房。
除了買房,王愛華還利用其擔任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之便,為家人和親戚超低價買車。2013年至2017年,王愛華接受安徽某車業銷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投資項目用地等事宜上提供幫助。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王愛華以明顯低于進貨價的價格,先后為其兒子、兒子的岳母以及另一個妹妹從該公司購買3輛汽車,并由該公司支付14萬余元的購車稅費、保險費。魏某被調查后,王愛華安排家人補交了購車款2萬元。
王愛華案發后,檢察機關扣押了其涉案贓款583萬元,查封其3套商鋪。
假手特定關系人
庭審情況表明,王愛華所收受的賄賂,除了幫兩個妹妹和其兒子、兒子岳母等人超低價購房買車外,還有一部分財物是通過其丈夫、兒子等特定關系人實現的。
2003年至2012年,王愛華接受安徽某置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辦理房地產項目的規劃審批等事宜上提供幫助。2003年至2004年,王愛華的丈夫張某某先后3次在其辦公室收受劉某人民幣100萬元。直到2011年,王愛華才知道這件事,但其卻并未予以退還或者上交。
某地產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另案處理)也找時任合肥市規劃局局長的王愛華“辦事”。2007年至2010年,王愛華先后4次在其合肥市測繪院8樓畫室等地直接或者通過其子張某收受陳某給予的人民幣23萬元和2.5萬美元,共計折合人民幣40余萬元。此外,王愛華還通過其兒子張某收受安徽某車業銷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給予的汽車加油卡、購物卡等折合人民幣6.5萬元。
王愛華自己直接收錢也是十分了得。在擔任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職務時,她接受上海某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另案處理)的請托,為該公司在設計項目承接等事宜上提供幫助。2013年至2016年春節期間,王愛華先后6次在其合肥市測繪院8樓畫室、西山雅居公租房宿舍,收受李某給予的人民幣60萬元。2012年下半年,經王愛華介紹,李某甲與李某的公司簽訂了合肥市十五里河項目設計中的動畫制作合同,合同金額為5萬元。李某在支付完合同尾款后,應王愛華要求,又多向李某甲支付了5萬元。李某甲收到5萬元后告訴了王愛華。
在王愛華所收受的財物中,有一個價值10余萬元的石獅子。2003年至2016年,王愛華接受安徽某建筑設計事務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江某的請托,為其個人及所在公司在設計項目承接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為表示感謝,江某就把這個石獅子送給了王愛華。
假忠誠真貪腐的“兩面人”
庭審中,辦理此案的公訴人分析了被告人王愛華受賄一案的兩個特點,一是受賄次數多、時間跨度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二是收受的財物形式多樣,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
從2002年至2017年,王愛華與多個商人朋友發生不正當的經濟往來,受賄次數累計達30余次之多,前后持續10余年之久,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后,仍然不收斂、不收手,還先后6次收受李某給予的人民幣60萬元,并為其家人以明顯低于進貨價的價格購買汽車。
公訴人指出,王愛華收受賄賂的隱蔽性、欺騙性在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購買的商品房上表現得最為明顯。她要么通過將實際購房合同日期提前,以使低價購房合理化,要么以偽裝房屋租金抵扣房款,以使低價購房合法化。其還多次以親屬名義購買房屋,并在相關人員被查處后補交部分購房款來試圖逃避法律制裁。
在受到紀檢部門調查期間,王愛華寫過一份《懺悔書》。她這樣寫道:“沒有思想理論上的堅定清醒,就容易引起理想信念上的動搖和模糊,體現在本職工作中就會不自覺地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成為自己政治前途鋪路,為個人、為家庭謀私利的資本。”
王愛華接著剖析了在自己身上的四種具體表現:首先是缺乏對黨紀國法的敬畏之心。當局長前幾年還是比較謹慎、很努力工作的,后來領導信任了,工作人員也熟悉了,思想上就放松了警惕。其次是法律意識淡薄,糊涂膽大。利用手中權力為自己和親友謀取好處,把親情凌駕于黨紀國法之上。第三是對黨不忠誠。以親屬名義購買的房產都沒有申報、登記,天天說自己是黨的女兒,把對黨忠誠掛在嘴上,可實際行動卻差之千里。最后是缺乏底線思維能力。所有底線思維最重要的一條是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工作做得再好、成績再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沒抓好,一切都歸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