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09日10:57 來源:中國經濟網
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證監局網站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稱,經查,2017年6月30日,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河,601881.SH)北京中關村大街證券營業部某員工違規為他人打印客戶的對賬單,泄露了客戶資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三條第(六)項的規定。按照《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現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關村大街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第(六)項稱:建立健全客戶資料管理制度,保證客戶資料安全完整。證券公司應當為每個客戶單獨建立紙質或者電子檔案,客戶檔案應當包括客戶及代理人名稱、地址、通訊聯系方式、客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證券賬戶卡復印件、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客戶資金存管協議、授權委托書、風險揭示書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客戶檔案和資料,為客戶保密。
《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視情況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核準新業務、限制業務活動等監管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下為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關村大街證券營業部)
〔2018〕84號
關于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關村大街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關村大街證券營業部:
經查,2017年6月30日,你營業部某員工違規為他人打印客戶的對賬單,泄露了客戶資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三條第(六)項的規定。按照《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現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提醒你營業部妥善保管客戶檔案和資料,并進一步做好對相關責任人員的合規問責。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