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09:50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日前提請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明確,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這是我國公司法運行10余年來首次擬增加股份公司回購情形,在今年股市回購規模創新高的情況下,市場人士對新回購制度的推出寄予厚望,甚至有觀點認為這將是市場“轉牛”的關鍵一招。
其實不然。公司股份回購只是資本運作的一種手段,短期內確實有利于提振信心、穩定預期以及改善財務報表,卻并不創造長期價值,過分夸大股份回購制度正面效應并不可取。
公司股份回購制度,是股份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收購本公司已經發行在外股份的行為。回購的主體必須是股份公司,包含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根據草案,股份回購可擴展用于幾種情形。例如,“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規定等。概言之,回購的股份可用于公司減資、股份公司合并、股權激勵等多方面,回購的股份可以轉讓、注銷或者將股份以庫存方式持有,以備不時之需。
不容否認,回購的股份無論用于股權激勵還是股份公司合并,在消息面上均可能給上市公司股價帶來利好,對促進公司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特別是為當前形勢下穩定資本市場預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和制度保障,確實很有必要。
但是,投資者必須有清醒的認識,回購股份無法改變上市公司中長期財務狀況,改變不了公司的真實經營業績。過分寄望于通過大規模股份回購推動股市走牛或者從根本上扭轉市場頹勢的做法并不現實。
一方面,從歷史經驗看,股票回購是對公司資本結構的一次性影響,其作用在于通過回購傳遞上市公司對于估值過低的信號,來換取市場信心和穩定估值。在市場上漲階段,回購股份往往容易與大盤表現形成共振,投資者對積極信號的放大進一步推動股價;在市場下跌中,賣盤壓力加大和弱勢情緒可能會削弱回購的信號作用。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賬面上的部分資金換成了回購的股票,僅是一次性調整和優化上市公司資產負債水平,并未對上市公司的資金周轉率、盈利能力、成長能力及綜合資產回報率帶來長期改變。回購股份只可能通過增厚每股收益和每股凈資產,提升股東價值,但并非“創造”股東價值。作為上市公司向資本市場傳遞信號的途徑,回購股票希望向外界傳遞的信號可能是“公司未來有額外現金流和盈利”,但財務分析的結果未必支持這些信號。長期來看,企業發展的內在動力與股份回購這一資本運作行為沒有必然聯系,企業未來盈利能力或經營水平仍要取決于企業自身管理、技術、研發等實力。簡言之,股份回購的效應受大盤整體走勢影響較大,難以成為推動市場牛熊大勢轉換的關鍵因素。
綜上所述,股份回購是所有股份公司必須遵循的一項基礎性制度。成熟市場的回購大都采用“原則允許,禁止例外”的規則,因此市場看待回購個案并沒有太多新鮮“刺激”。而我國股份回購目前遵循“原則禁止,允許例外”規則,部分投資者可能對這一“稀罕物”想得太多。在當前市場環境下,應理性看待回購規模的變化,不必過分夸大股份回購制度的刺激效應。(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