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9月21日10:27 來源:人民日報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死刑復核一案,近日依法裁定核準莫煥晶死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后向莫煥晶進行了宣告,并于2018年9月21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莫煥晶執行了死刑。執行死刑之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莫煥晶的近親屬可以會見,其近親屬明確表示不會見。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莫煥晶長期沉迷賭博,身負高額債務。2016年9月,莫煥晶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802室被害人朱小貞、林生斌夫婦家從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煥晶為籌集賭資,多次竊取朱小貞家財物,并找借口向朱借款,上述錢款均被莫賭博輸光。同年6月21日晚,莫煥晶為繼續籌集賭資,決定采取在朱小貞家中放火再幫助滅火的方式騙取朱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借錢。22日4時55分許,莫煥晶在朱小貞家客廳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屋內的朱小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共四人被困火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該1802室和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此外,莫煥晶在浙江省紹興市、上海市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雇主等人的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莫煥晶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莫煥晶經預謀在高層住宅內放火,致四人死亡和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雖然莫煥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放火罪行,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所犯放火罪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對莫煥晶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莫煥晶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新聞多一點】
2017年7月1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藍色錢江放火案”犯罪嫌疑人莫煥晶,以涉嫌放火罪、盜竊罪依法批準逮捕。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于6月28日受理杭州市公安局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莫煥晶的案件材料后,經依法審查認為,莫煥晶的行為,已涉嫌放火罪、盜竊罪,符合逮捕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于7月1日依法對莫煥晶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2018年2月9日,杭州市中級法院對“藍色錢江”案作出一審宣判,以放火罪、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8年6月4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判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罪犯莫煥晶被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