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9月05日08:10 來源:北青網
早高峰期間,孫女士乘公交車通勤時在車門處站立,恰逢公交車突開車門,孫女士的手臂被車門撞擊以致骨折。孫女士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公交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0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孫女士各項損失19萬余元。
早高峰乘坐公交
被車門撞成骨折
原告孫女士訴稱,2017年8月17日早上,其乘公交公司運營的公交車去上班,在長春橋站上車后因乘客太多只能在車門口站立,用手扶著欄桿。而司機先行關閉車門后,未作任何提示又突然打開車門,車門打開過程中撞上其左臂,使其左前臂夾在車門與欄桿之間導致骨折,故公交公司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公交公司辯稱,公司認可孫女士在乘坐公司運營的公交車時被車門撞傷,但公司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事發時孫女士處于有高亮黃色標識的站立禁區,一般乘客均可意識到此區域的危險性,且司乘人員通常會在乘客上車時進行疏導和安全提示,而司機在車輛進站停靠時開關車門系屬正常,事發時乘客較多,司機無法看到孫女士所處位置,其打開車門的操作并無過失。
公交公司稱乘客多時
無法看到禁區內情況
庭審中,孫女士稱事發時車上乘客較多,其未看到站立禁區的標識,車上司乘人員亦未對其進行疏導和安全提示。公交公司雖稱司乘人員進行了疏導與提示,但未就此提交相應證據。
另經詢問,公交公司稱左側欄桿系供乘客上下車時手扶的,車門開關時不宜手扶;此公交車僅在后車門處設有司機可見的監控,前車門處沒有監控或其他觀察設備;在車上乘客較多時司機無法看到前車門站立禁區內的情況;原則上車上乘客過多時不應再讓其他乘客上車。
法院認為公交有過錯
受傷乘客獲賠19萬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公交公司作為公交車的運營者,應當充分了解車門開合方式及站立禁區的安全隱患。現有證據顯示,孫女士上車前,涉訴公交車上的乘客已明顯偏多,孫女士上車時臺階上仍站滿乘客,客觀上難以迅速離開站立禁區,則涉訴公交車的司乘人員對乘客上車后需在站立禁區停留、存在受傷風險系屬明知,應當在開關車門等操作中予以充分注意。但司乘人員并未進行及時、有效的疏導或提示,司機在關閉車門后再次重啟車門也未作出任何提示,存在明顯過錯。
孫女士作為具備公交車搭乘經驗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注意到事發時所處位置為站立禁區。但其在事發時剛剛上車,受車內環境所限難以自主調整站立位置。而車門開關過程僅需占用站立禁區的少量空間,公交公司較乘客對此有更加準確的認知,通過對特定區域或欄桿進行醒目標識,或在前車門安裝監控、圓鏡等設備及時掌握乘客方位,在開關門時給予乘客必要的提醒,均可以較低成本、有效地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故應認定公交公司處置不當系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孫女士在站立禁區站立的事實不足以構成減輕公交公司侵權責任的合法抗辯事由,公交公司應就孫女士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海淀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孫女士各項損失1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