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9月03日07:37 來源:北京青年報
9月1日,昆山警方就“昆山反殺案”發布通報,稱騎車男子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
在得知案件定性后,于海明連說三個“感謝”。與此同時,案發時的更多細節也逐漸被還原。
劉海龍同伴:看于海明提著刀,我恐懼了
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于海明發生爭執。
當時寶馬車上坐著四個人,劉海龍、劉強強、他們兩人的女性朋友。劉強強說,劉海龍駛入非機動車道后,以為撞車了,就在車里跟于海明吵架。
△ 劉某某 來源:央視《今日說法》
劉海龍隨即讓劉強強下車,看有沒有撞車,劉強強回復說沒有撞車。劉強強說,當時坐在寶馬車后排的女性朋友也下車了,幫忙把于海明的自行車架起來,放在了馬路邊上。
劉強強:我問那個人有沒有事,他說沒事,沒事我說你走吧。
就在劉強強和女性朋友離開的時候,劉海龍從駕駛室里沖了出來,對于海明拳打腳踢。
隨后,劉海龍從駕駛室拿出一把長約50厘米,寬約5厘米的雙面開刃刀具,事件開始升級。
劉強強說,他是準備過去拉劉海龍走的,但看到此時是于海明拿著刀,他恐懼了。
劉強強:看到他(劉海龍)胳膊上流血了,這里都流血了。
記者:你看到哪流血了?
劉強強: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來那個人指著我、攆著我。劉海龍讓我跑,我一看那個人提著刀攆我,我就跑了。
于海明同事:駕駛員一出來就上來打人
這一幕,于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是目擊者。當時,他在離于海明十幾米遠的地方等紅綠燈。小柯全程見證了整個過程,并一直試圖制止整個事件的沖突升級。
△ 于海明同事小柯(化名) 來源:央視《今日說法》
小柯說,從駕駛室里出來的劉海龍一見于海明就開始打。于海明后面追劉海龍的時候,就沒有砍他了。
小柯:追他就沒砍了。
記者:沒砍了,被你拉住了是么?
小柯:他(于海明)當時就往那個小路跑過去了,我就在那個樹底下,他就不追了。然后我就打了電話報警,報警后我只想警察快點來。
得知結果后,于海明連說三個“感謝”
案發后,昆山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對于海明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決定,因犯罪事實不成立,撤銷于海明涉嫌故意傷害一案。
昆山市公安局副局長張剛接受采訪時表示,立即辦理相關手續,解除對于海明刑事強制措施,立即釋放。
得知這一結果后,于海明哽咽著連說三個“感謝”:“感謝國家!感謝人民政府!感謝人民警察!對我、對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江蘇檢方詳解案件:
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
9月1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通過官方微信發布了《為什么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 關于昆山“8.27”案件的分析意見》一文。
以下為全文: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致死?備受社會輿論關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有了結果。
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檢察院相繼發布通報,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案件經歷了什么,有哪些你所不知的細節,為什么認定正當防衛,這里有江蘇檢察的意見和聲音。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昆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寶馬轎車駕駛員持刀砍人反被殺案。公安機關接警后及時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并于當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此案高度重視,昆山市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對偵查取證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江蘇省檢察院、蘇州市檢察院及時派員進行指導,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對此案表示關切。
公安機關查明,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為87mg/100ml),載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經雙方同行人員勸解,交通爭執基本平息,但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后返回寶馬轎車拿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并在爭奪中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后跑向寶馬轎車,于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于海明追趕數米被同行人員拉阻,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后,于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于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劉海龍后經送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并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二、認定于海明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的分析意見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本案事實及現有證據,檢察機關認為于海明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1. 劉海龍挑起事端、過錯在先。從該案的起因看,劉海龍醉酒駕車,違規變道,主動滋事,挑起事端;從事態發展看,劉海龍先是推搡,繼而拳打腳踢,最后持刀擊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級。
2. 于海明正面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本案系“正在進行的行兇”,劉海龍使用的雙刃尖角刀系國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屬于刑法規定中的兇器;其持兇器擊打他人頸部等要害部位,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爭奪,沒有放棄跡象。劉海龍受傷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車——于海明無法排除其從車內取出其他“兇器”的可能性。砍刀雖然易手,危險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著緊迫而現實的危險。
3. 于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于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于海明搶刀后,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后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所以刑法規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檢察機關認為,于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于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 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正當防衛的實質在于“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因此應明確防衛者在刑法中的優先保護地位。實踐中,許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衛者在倉促、緊張狀態下往往難以準確地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難以周全、慎重地選擇相應的防衛手段。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防衛者面臨的緊急情況,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規定,保護防衛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樹立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本案是劉海龍交通違章在先,尋釁滋事在先,持刀攻擊在先。于海明面對這樣的不法侵害,根據法律規定有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
社會各界對這起案件給予了極大關注,尤其是廣大網民、專家、學者、律師積極提出意見建議,理性表達觀點訴求,促進了案件的依法辦理,江蘇檢察機關表示衷心感謝。
人身安全是每個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對來自不法行為的嚴重緊急危害,法律應當引導鼓勵公民勇于自我救濟,堅持同不法侵害作斗爭。司法應當負起倡導風尚、弘揚正氣的責任,檢察機關也將會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正當防衛權利,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于海明家人:現在的結果公平公正
昆山警方發布通報后,記者聯系了于海明遠在漢中老家的哥哥,他表示已經高興得說不出來話。
“這個事情得到了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下一步安排好家里的事,想過去看看他。我一直都覺得這個事情弟弟是對的。”于海明的哥哥說。
于海明的哥哥告訴記者,于海明從小是個老實人,生活在農村,平時和家里人見面時間少,逢年過節才回老家,遇上事才聯系,只偶爾打電話報個平安。
近些年,弟弟遇上不少事,家人生病也花了很多錢,經濟“很緊張”。
律師:希望此案上升為司法解釋
對于本案的處理結果,陜西律師段萬金表示,這是一個公民正當防衛權擴展的標志性案例。
段萬金認為,于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既是法律的勝利,也是公民權進一步擴展的需要,他希望本案能夠上升為司法解釋,或者在修改刑法時予以考慮,讓這次的案例上升為法律,成為法律界的共識。
12月30日,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唐雪正當防衛一案”情況通報:唐雪的防衛行為系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12月30日,麗江市永勝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撤回起訴,同日對唐雪作出不起訴決定。
新華社昆明12月30日電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30日就社會關注的“麗江反殺案”通報稱:唐雪的防衛行為系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12月30日,麗江市永勝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撤回起訴,同日對唐雪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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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于海明在案發后第一次跟哥哥于建林(化名)通了電話。于海明稱,現在腰上的傷還有點疼,脖頸、腿上的傷恢復差不多了,但是心里還是亂糟糟的,總有恐懼的感覺。他強調,等再過一段時間就出去工作,網友們的好意他心領了,他不能接受大家的捐助。